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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借贷关系为何能让当事人摆脱虚假诉讼罪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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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11 · 157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唐晓光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6年 职务:合伙人
律所:辽宁阳晔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320101182924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624202227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认真负责的办案风格,成功代理了多起诉讼及非诉案,获得了当事人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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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诉机关指控两名当事人虚假诉讼,最终却被判决无罪。这是因为律师通过梳理证据,发现案涉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两名当事人未参与前期借贷,对具体金额、利息计算不知情。同时,律师严格依据刑法及司法解释,主张虚假诉讼罪需“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不属于捏造事实。此外,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明知借据存在虚增、倒签日期等情形,不具备虚假诉讼的主观故意。

法院宣判的那一刻,法庭内气氛凝重。公诉机关指控两名当事人伙同他人,以捏造的借款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涉嫌虚假诉讼罪。然而,唐晓光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细致工作,最终助力当事人被判决无罪。

唐晓光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201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自2022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201件。他是陕西睿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身兼数职,在婚姻家事、劳资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

接受委托后,唐晓光全面阅卷。发现案涉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借款、结算、重新出具借据均由当事人父亲生前完成,两名当事人未参与前期借贷,对具体金额、利息计算不知情。他严格依据刑法及司法解释,主张虚假诉讼罪需“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本案仅对本息计算存在争议,不属于捏造事实。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当事人明知借据存在虚增、倒签日期等情形,不具备虚假诉讼的主观故意。他还指出案件曾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被批捕,后续补充侦查未完善证据,指控证据未达确实、充分标准。

“办理虚假诉讼类刑事案件,关键在于区分民事不诚信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唐晓光深知,辩护要立足真实法律关系,聚焦主观明知与客观行为,坚守罪刑法定与证据裁判原则,才能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司法公正。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判决当事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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