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职工医院工作人员张某某(化名)的后半生原本可以在慢性病的长期调理中平稳度过,早年从医积累的病友信任却意外将她拖入刑事程序。因多名旧相识患者找上门,讨要此前在医院用过的自制制剂,她不忍拒绝,便托熟人从原渠道少量中转,只收取覆盖运输、人力的成本费用,完全没有牟取暴利的意图。但行政机关的例行检查中,这批未取得国药准字批准文号的制剂,被认定为“按假药论处”的范畴,张某某随后被以销售假药罪立案侦查。
这个案件的法理困局恰恰击中了涉药品犯罪司法认定的普遍痛点:按照刑法第xxx条的规定,销售假药罪属于行为犯,一旦被药监部门认定为假药,往往直接推定具备主观故意与社会危害性,而该案中被告人行为的互助属性、无任何实害后果的特征,与典型的牟利型售假犯罪完全割裂。摆在司法人员面前的是一道难题:机械适用条文定罪,既不符合公众的朴素正义感知,也容易将日常互助行为不当纳入刑事打击范围,但要跳出常规办案逻辑找到出罪或从宽的路径,又需要扎实的证据体系与严密的法理支撑。
就在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几乎全部围绕“假药认定即构成犯罪”展开,被告人因肢体重度残疾、多种慢性病叠加,连参与线下庭审都要数次中断调整身体状态,案件走向似乎陷入僵化之时,王之虎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仔细翻阅卷宗里的每一页证言与认定文书。拥有多年公安工作经历的他,早已养成了从程序细节中抠出核心突破口的职业习惯,刚翻开药监部门出具的假药认定书,就敏锐发现了鉴定主体的资质备案痕迹存在疏漏,出具程序缺少涉案药品的取样溯源完整记录,这份关键的定罪证据效力先天不足。
作为山东省首批刑事专业律师,山东省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王之虎并没有停留在单一质疑证据效力的层面,他结合自己深耕多年的涉食品药品犯罪辩护经验——此前撰写的多篇相关论文曾多次在山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评选中获奖,搭建起“主观-客观-危害-证据-特殊量刑”的完整五维辩护逻辑。他先是驱车往返十余次找当年的就诊患者核实情况,收集到二十余份手写证言,一一制作询问笔录,证实所有购药人都是主动求助、用药多年从未出现不良反应,甚至部分患者的基础病症得到了有效控制。紧接着他又对接社区居委会、残联、医保部门,调取了被告人的重度残疾评定书、常年就医的病历记录、家庭低保边缘户的困难证明,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从宽证据链。
庭审过程中,有过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专业功底支撑的王之虎,没有选择硬碰硬做无罪辩护,而是兼顾“攻刑以专 相靖予霖”的执业理念,将辩护重心放在情理与法理的融合上:一方面当庭点出假药认定材料的程序瑕疵,动摇公诉机关对“全案构成严重售假犯罪”的指控逻辑;另一方面结合十余份患者证言,阐明被告人的行为本质是基于旧医患信任的互助性代购,全程未开设诊疗项目,仅收取成本费用,主观上没有售假牟利的恶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任何人身损害后果。同时他结合自己此前在山东广播电视台《法治山东》《今夜良言》等栏目普法积累的公众视角经验,向合议庭充分说明对这类情节适用缓刑,既符合刑法宽严相济的原则,也能避免司法判决背离普通群众的基本正义认知。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王之虎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构成销售假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当庭宣告适用缓刑,同时考虑到被告人身患重病、无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极度困难的实际情况,大幅下调了原本建议数万元的罚金数额。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接过判决书时潸然泪下,不用拖着病体进监狱服刑的结果,让这个摇摇欲坠的困难家庭免去了最后一重打击。作为山东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王之虎始终认为刑事辩护从来不是冰冷的法条对抗,而是在严谨的规则框架里,为当事人找到法理、情理与司法温度的平衡点,让每一个身处刑事程序中的普通人,都能感受到法律公正背后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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