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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中职务行为怎么认定?销售代表终脱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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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09 · 136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胡雨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1711209911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911097553
代表案例:2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团队主办律师,八年执业经验,擅长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以及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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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两原告持盖有公司公章的合作协议索要百万分成,被诉个人要连带担责的销售代表,此前已因同一项目涉串通投标罪获刑。刑民边界模糊之际,如何锚定个人履职行为与个人私利行为的边界?法院最终认定案涉销售代表属职务代理,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为同类刑民交叉纠纷提供了可参照的裁判思路。

当事人王XX此前因案涉医院信息化系统项目,刚被另案以串通投标罪判处刑罚,还全额退缴了违法所得,转头就被项目合作方告上法庭,要求他和所属公司连带支付110万元项目利润分成。彼时案件已经走过一审驳回起诉、二审指令重审的程序,当事人自己对“个人到底要不要掏钱赔”完全没底,找到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雨薇律师求助。

胡雨薇2017年从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后执业至今,累计承办超200件案件,深耕刑事与刑民交叉领域十余年,拿到2025年度律所卓越律师奖时,已经办结120余件相关案件,其中职务犯罪、企业家涉刑事类案件占比近四成。她接下这个阶段的委托后,第一时间把全案卷宗和关联的刑事判决材料逐页比对,先锚定一个核心事实:王XX就是成都某软件公司派驻江西的销售代表,案涉项目的投标主体全程都是公司,合作协议上也盖了公司公章,王XX只是作为公司代表签字。

刑民交叉场景下,个人行为和公司行为的认定往往容易混淆——刑事判决里已经明确王XX的串通投标行为是代表公司履职,退缴的违法所得也认定归属于项目整体收益,根本不存在他个人私下截留利润的情况。针对原告方提出的“王XX是实际缔约主体,应当个人担责”的主张,胡雨薇逐项核对了原告提交的全部转账、沟通记录,发现没有任何一份证据能证明王XX从合作里拿过协议外的个人收益,也没有任何细节能证明他的签字行为超出了公司给的销售代理权限。同时她明确指出,即便原告方此前主张过协议存在欺诈,也早过了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法定期间(这里的撤销权指民事主体认为合同签订存在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形时,可向法院申请作废合同的法定权利,逾期未行使的话合同默认合法有效),案涉《项目合作协议书》本身是合法有效的。

庭审过程中,她把刑事判决里区分个人履职行为和公司单位行为的逻辑,和民事代理规则对应起来,逐条向法庭厘清刑民两类程序对同一事实的认定衔接关系,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全部抗辩意见:认定王XX签订协议属于职务代理行为,个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最终判令所属公司单独向原告方支付605762.5元及对应利息,王XX无需支付分毫。

除这类刑民交叉纠纷外,该承办律师常年专注重大疑难刑事辩护业务,在职务犯罪、企业家犯罪、经济犯罪等细分领域办案经验充足,对诈骗、合同诈骗、开设赌场、非法经营等常见经济类罪名的辩护实操有大量成熟积累,执业期间始终秉持坦诚相待、不辜负信任的执业理念,为委托人制定适配的辩护与维权方案,此前参与撰写的《中国反腐败执法司法蓝皮书》《党员和公职人员遵纪守法规范大全》,也为业内办理相关职务类案件提供了可参考的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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