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边境一走私团伙共谋绕关运输货物,两名行为人先期商定分工,由一人负责驾车运输涉案物品,另一人承担探路望风职责,二人先完成一次走私运输后,后续又邀约第三人参与搬运涉案珍贵动物制品,最终在运输途中被海关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扣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制品共22413尾,经侦办机关依法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后,全案按法定程序完成鉴定、辨认等取证工作,由属地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控辩双方的核心争议集中于两大层面:其一为涉案珍贵动物制品的属性认定,即该物种是否属于合法人工繁育范畴,进而能否依据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调低涉案总价值,直接影响到案件“情节特别严重”的定性是否成立;其二为三名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划分,以及各自所具备的量刑情节能否被完整认定,其中有同类走私前科的行为人是否构成累犯、主动经电话通知到案的参与人是否成立自首,均是庭审辩论的关键焦点。
作为本案第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张倩律师依托自身西南大学民商法专业的扎实功底,以及云南彰道律师事务所深耕边境涉走私类刑事辩护的团队优势,结合其自2021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逾300件案件、年均办理15件以上刑事案件的实务经验,并未对本案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定性提出异议,而是将辩护核心锚定在当事人全维度从轻量刑情节的挖掘与举证上。办案过程中,张倩第一时间梳理涉案全链条证据,逐一核对当事人在共谋、运输全流程中的参与程度,确认其仅承担探路望风辅助性工作,未参与核心运输与物品交接环节,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同时主动补取当事人无犯罪前科的户籍关联证明、日常志愿服务记录等材料,明确其主观上对涉案物品的保护动物属性认知程度有限,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具备完整的坦白、认罪认罚情节。针对控方初步出具的涉案价值认定意见,张倩结合自身办理数十起边境野生动物走私案件积累的裁判经验,当庭提出若涉案物种符合人工繁育属性应当调低涉案价值的辩护主张,同时就当事人的从轻情节逐一对应《刑法》及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构建完整的从轻量刑论证逻辑,即便部分提交的养殖类佐证材料因与涉案物种的直接关联性不足未被法庭采信,也清晰呈现了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行为边界与主观恶性程度。
法院经审理后最终作出判决,认定三名行为人共同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制品,涉案价值对应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涉案物种不属于依法核准的合法人工繁育物种,不适用价值调低规则;三名行为人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予以从轻处罚。其中有同类走私前科的行为人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张倩辩护的当事人系初犯,具备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主动投案的参与人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现场查扣的涉案野生动物制品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置,用于探路的涉案车辆经核查不属于涉案行为人所有,依法返还实际车主。
该案的裁判逻辑,清晰体现了涉边境野生动物走私案件过错责任认定的通用裁判规则:首先在价值认定层面,严格以是否取得合法人工繁育行政许可为核心边界,未纳入法定人工繁育名录的物种,即便存在民间繁育尝试,也不直接适用降值规则;其次在共同犯罪地位划分上,不单纯以行为人事前共谋的形式外观认定主从犯,而是结合具体分工、参与时长、获利比例综合判定辅助性作用;最后在量刑情节裁量中,严格区分前科与初犯、自首与坦白的法定边界,即便全案涉案数额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也需逐一对应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完成罪责刑相适应的裁量。作为河口县法学会会员,张倩执业以来始终秉持“信誉为本,客户至上”的执业理念,即便当事人身处边境涉走私高发的风险场景,也始终以细致的证据梳理与精准的法条适配,为当事人锁定法定从轻的辩护空间,实现案件处理结果的罪责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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