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办理过程中,侦查机关已当场查获全部假冒咖啡、制假包装材料与作案手机,后续完成商标侵权鉴定与货值审计,固定了嫌疑人对外低价兜售的聊天记录等核心证据,行为人明知商品假冒仍予以销售的客观行为链已完整形成,公诉机关据此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综合涉案货值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上附加驱逐出境。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核心争议并非罪与非罪的认定,而是在已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如何精准甄别行为人具备的全部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在涉外主体犯罪的量刑适用尺度内,为当事人争取合法的从宽处理空间。由于被告人系外籍人员,语言交流存在天然障碍,侦查初期供述环节曾出现多处笔录细节矛盾,公诉阶段量刑建议也未将相关情节完整纳入考量,若直接按照指控事实应诉,当事人最终获刑刑期将远高于可争取的合理区间。
作为本案辩护人,张倩律师依托云南彰道律师事务所涉跨境刑事辩护的团队协作经验,第一时间奔赴看守所开展会见,逐页比对全案17份讯问笔录的细节差异,梳理出被告人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核心涉案事实的完整时间线:即便前期因翻译误差出现部分细节表述偏差,但其从未刻意隐瞒商品来源、仓储地点与待售规模,不存在抗拒侦查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要件。同时结合其无任何前科记录、属于初犯,在审查起诉阶段便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事实,针对性搭建三层辩护逻辑:首先对在案侵权商品鉴定意见、货值审计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均不持异议,率先消除合议庭对辩护人做无罪抗辩的预判;随后提交被告人所在社区(境外经常居住地基层组织)出具的品行证明材料,补强其过往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依据;最后逐项对应《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关于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条款,明确指出涉案商品尚未完成实际交付、全部在查扣控范围内未流入社会造成实际损害的补充情节,完整呈现从轻量刑的事实与法律支撑体系。张倩自2021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300件,其中每年办理刑事案件不少于15件,深耕边境地区涉外刑事辩护领域近四年,熟知涉跨境案件的审理程序与裁判尺度,这一辩护思路既未突破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框架,又将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性从轻情节全部纳入裁判视野,避免了无谓的证据对抗。
合议庭经全面核查后,对辩护方提出的全部从轻量刑意见予以采纳,最终认定被告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货值数额巨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其具备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三项从轻情节,结合案件全部侵权商品未流入市场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依照《刑法》第三十五条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查扣在案的假冒咖啡、制假包装耗材及两部作案手机全部予以没收,罚金金额也下调至五千元,远低于此前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区间。
从该案的裁判规则来看,边境地区涉跨境售假类知产刑事案件中,不少辩护人常将辩护重心放在涉案货值的异议上,却容易忽略行为人到案后的悔罪态度细节、初犯等酌定情节的证据补强。张倩结合自身300余件案件的办理经验提示,对于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的此类涉刑案件,盲目做无罪抗辩反而会错失量刑从宽的机会,在尊重在案合法证据的基础上,精准梳理全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闭环,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也能在法律框架内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裁判思路也为边境口岸同类案件的辩护与裁判提供了可参照的实务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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