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基于真实意愿签订的合同生效后,就得按规定履行义务、享有权利。要是一方违背约定,麻烦可就来了。比如说,被告因没按时付款,双方又协商不一致,原告就只能起诉至法院。那被告的迟延付款到底算不算抗辩行为?原告的迟延交货行为又能不能归咎于被告呢?
甲、乙两公司一共签了三份书面采购合同。2014年2月13日那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主板贴片组合件等,2014年3月15日前交齐,要是被告提供物料不及时,交货时间可顺延。同年11月12日那份,同样是供应主板贴片组合件等,2014年12月底开始分批并货,2015年1月底交清,付款方式是2015年3月上旬支付货款。2015年8月14日这份,交货日期根据被告实际出货要求通知。关于违约责任,三份合同都约定,原告逾期交货,要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被告偿付每日千分之五的延迟违约金并承担全部损失费用;被告逾期付款,也得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向原告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后来,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被认定合法有效,原告为被告生产模块,被告却没支付相应对价。原告出货总价款为XXX元,被告付款XXX元,抵扣龙岗房租费用37350元后,被告还欠XXX元。就因为逾期付款以及违约金问题协商不成,原告起诉到了XX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黄晓阳律师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发现被告乙公司辩称自己迟延付款是正常抗辩行为,理由是原告甲公司作为先履行合同义务一方违约在先。而且,被告还反诉原告交付延期交货违约金137万元。黄晓阳律师从甲公司交货的前提入手,考虑到乙公司需向甲公司提供组装医疗器械所需的医疗模块,最终把未能按时履行交货的责任归咎于乙公司提供物料不及时,并且甲公司还按照合同约定对质量不合格的货物进行了免费返修。
最终,法院采纳了黄晓阳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原告在合理期限予以补货,被告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XX乙公司支付原告XX甲公司货款XXX元、迟延付款的违约金XXX.36元以及2017年5月2日后的迟延付款违约金;原告XX甲公司支付被告XX乙公司迟延交货违约金203311.19元。
合同就像双方之间的一份契约,具有法定约束力。签合同前得谨慎审查,签了就得认真履行。一旦遇上合同纠纷,别怕,及时请律师介入,就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如黄晓阳律师所说:“纠纷的存在必然伴随着解决纠纷的办法”,只要积极应对,总能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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