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与林X于2018年8月28日签订了《股东合作协议》,打算共同设立一家沥青有限公司,林X占股35%。后来,林X因承包工程的需要,使用该沥青加工站加工沥青,并按照每吨40元支付加工费。到了2020年3月29日,双方对沥青加工期间的费用进行了结算,由林X方财务人员制作了《对账汇总表》,双方签字确认。汇总表明确记载了欠款的详细构成以及应扣除的款项,最后总计欠刘X471624元。不过,在汇总表底部有刘X手写的“阿J余款欠刘x公司47万 - 23万 = 24万”字样。此后,林X并未支付上述欠款,刘X无奈之下委托宁德冯从福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X支付欠款471624元及利息。
在这起案件中,核心争议点在于《对账汇总表》底部刘X手写的“47万 - 23万 = 24万”是否构成双方合意的债务减免,以及林X主张的部分款项应按占股比例扣减是否成立。
对于刘X来说,他的处境是虽然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对账汇总表》作为债权凭证,但林X以手写内容和占股比例扣减为由拒绝支付全额欠款。如果不能证明手写内容不构成债务减免,且无法排除占股比例扣减的影响,他可能无法全额收回欠款。而林X则认为,自己有理由根据手写内容和占股比例减少应支付的款项。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这起案件首先是一个基于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签订《股东合作协议》以及进行费用结算,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然而,林X提出的合伙清算问题,与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法律范畴。在这方面,宁德冯从福律师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判断能力,他将本案定性为单纯的债权债务纠纷(基于结算单的欠款),与合伙清算问题相分离。这样做的好处是避免了对方将合伙期间的利润分配、占股比例等复杂问题引入本案,从而防止审理拖延或结果不确定。
在关键要件的认定上,“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起到了重要作用。林X主张《对账汇总表》底部手写的23万元是双方合意的债务减免,以及部分款项应按占股比例扣减,那么他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林X未能证明手写23万元系双方合意的扣除款项,也未对“补沥青材料款”为何从299667元降至7万元作出合理性解释。同时,对于其主张的部分款项按占股比例扣减,由于属于合伙清算问题,不在本案审查范围。
一审法院基于《对账汇总表》系双方对沥青加工期间费用的最终结算确认,内容明确且双方签字认可,判定其合法有效。法院采信刘X关于手写内容系其单方添加且未与林X达成一致的陈述,认定该手写内容不构成对欠款金额的变更。林X不服一审判决,向xx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冯从福律师进一步强调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林X对23万元扣除的合理性及双方合意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律师运用“债权凭证原件通常由债权人持有”这一生活常理和交易习惯,指出林X持有原件的情形反常,加重了林X的举证责任。林X因无法完成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林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X支付欠款471624元及利息,且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6750元均由林X负担。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实务中处理此类合同纠纷中债务减免争议时,首先要明确法律关系,将不同的法律问题进行合理剥离,避免复杂问题相互干扰。其次,要准确把握举证责任的分配,让主张权利变更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再者,合理运用生活常理和交易习惯,有助于在法律事实认定上占据优势。
对于当事人而言,在签订合同时要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结算时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在发生纠纷时,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宁德冯从福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精准的法律判断、有效的代理策略和出色的庭审表现,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全额胜诉的结果,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