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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案拆解,精准守护科技企业知产核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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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04 · 205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温邻君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副主任
律所:广东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3202110126284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涉外专长
咨询电话:17688799319
代表案例:19个
律师优势:;具有理工科、法律双重专业背景,曾在央企、国家知识产权局、红圈所(金杜)工作,深耕技术类知识产权十余年,同时兼具涉外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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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温邻君律师是广东卓建(光明)律所合伙人、知产业务负责人,拥有专利代理师资质,具备技术与知产服务复合从业经验。她曾代理最高院审理的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助力当事人确认涉案专利申请权归属;还曾代理标的额四千余万元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合法范围内为委托方实现有效减损。

温邻君律师是广东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律所合伙人、知产业务负责人,同时拥有专利代理师、高级技术经理人资质,具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航空动力学士、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的双重专业背景。其执业履历横跨中核集团技术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审查岗、头部红圈所知产律师岗十余年,兼具技术研发、专利授权审查、高端商事知产服务的复合经验,执业以来代理各类知识产权类案件百余项,其中专利类案件40余项,技术秘密案件30余项,始终秉持“专业、用心,用法律护航科技发展”的执业理念,为新能源、生物医药、航空低空经济、高端制造、人工智能等领域的多家知名企业提供精准知产法律服务。以下结合两起典型代理案例,客观呈现知产法律服务中的实务逻辑:

原告某科技公司主张,前员工黄某甲在职期间先后担任冲压主管、产品经理等岗位,2021年2月案涉发明专利以黄某甲配偶杨某甲为发明人由被告某实业公司提出申请,该技术实际是黄某甲执行原告单位任务、利用原告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杨某甲本身不具备对应研发能力,且黄某甲此前已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另案判处刑罚,存在私自转移原告技术资料的行为,请求法院确认涉案专利申请权归己方所有。

被告某实业公司抗辩称涉案专利的实际发明人是其公司实际控制人汪某,汪某具备完整研发能力并全程主导技术开发,案涉技术与原告无关联;黄某甲、杨某甲也当庭认可被告说法,称发明人登记为杨某甲仅为满足积分落户的相关需求。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诉求,判决专利申请权归原告所有,被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告某电气公司与被告某电机公司等主体存在长期历史合作渊源,原告诉称被告擅自在线下招牌、官方网站、行业信息平台使用“南阳防爆集团”字样,同时在搜索引擎投放相关关键词竞价广告、在企业查询平台使用原告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索赔金额合计4057万余元及对应维权合理支出,案件还牵连两家提供信息抓取服务的科技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一审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101万余元,但驳回了原告关于商标侵权及惩罚性赔偿的诉请,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第一起专利申请权权属案件的核心难点在于:发明专利证书上标注的发明人仅具有初步公示效力,被告方刻意将非实际参与研发的案外人登记为发明人,同时另行主张由第三方主体完成全部研发,试图切断技术与原告单位职务工作的关联,常规的权属举证思路很难直接突破。

第二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核心难点在于:案件涉及主体多、法律关系杂,原告索赔标的额极高,当事人面对数千万元的赔偿主张存在较大风险,同时双方存在多年合作历史,涉诉标识本身带有的地域产业属性,也需要结合特种行业的消费者认知习惯逐一梳理边界。

温邻君律师代理两案过程中,均根据案件属性制定了精准的办案思路:

针对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温律师锚定职务发明的法定构成要件,系统梳理黄某甲的岗位职责文件、绩效考核记录、工作往来邮件、原告此前已申请的同类关联专利等完整证据链,直接证明案涉技术与黄某甲在原告单位承担的新项目导入、产品改善本职工作高度相关,同时引入黄某甲此前涉职务侵占的生效刑事判决作为辅助佐证,清晰还原其私自转移企业技术资料的客观事实,直接反驳了被告主张的案外人独立完成研发的抗辩逻辑,让法官充分采信己方证据体系。

针对涉高额索赔不正当竞争案件,温律师没有生硬抗辩不侵权,而是结合案件历史渊源与行业特性制定分层答辩策略:一方面提交大量行业史料证明“南阳防爆”属于当地多年形成的地域产业公共品牌,被告的使用行为具备历史合作背景下的合理性;另一方面通过行业调研证据说明特种防爆装备的受众均为专业采购主体,注意力远高于普通消费者,客观上不容易产生市场混淆,同时逐一核对技术平台的运行规则,证明涉案商标相关的展示内容属于系统自动抓取形成,平台方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从事实层面拆分了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弱化针对企业商誉的侵权恶意认定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就专利申请权案二审认定:发明人登记事项仅为初步证据,被告方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汪某实际参与了涉案技术的研发过程,黄某甲掌握原告相关技术信息、案涉技术与其本职工作直接相关,被告无法就技术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原告科技公司所有。

二审法院就不正当竞争案审理后纠正了一审中关于两家数据平台构成共同侵权的事实认定,明确被告未在商品环节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结合双方合作历史、地域产业品牌属性与行业混淆可能性,认定本案侵权情节未达到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标准,最终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定的101万余元赔偿金额,在合法范围内为代理的电机公司实现了有效减损,避免了企业承担远超出合理范围的高额支出。

结合上述两起知产纠纷的办理经验,温邻君律师也面向科技型企业和普通市场主体给出几条实用法律提示:

第一,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对研发人员的岗位职责、项目任务书、产出成果归档留存书面记录,一旦后续出现职务发明权属争议,这些都是核心的事实依据;

第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使用源自合作历史的标识、字号元素时,应当提前梳理权利边界,留存好使用行为具备合理性的相关佐证材料,避免后续落入不正当竞争的合规风险;

第三,专利证书上的发明人登记不具有绝对的效力,如有相反证据可以证明实际研发主体与登记情况不符的,权利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主张权属更正;

第四,面对标的额较高的知产侵权诉讼,涉诉企业无需过度焦虑,可以委托专业知产律师从行为性质、行业惯例、主观状态等多个维度梳理抗辩思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果您正遇到专利权属、技术秘密保护、不正当竞争这类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疑问,可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广东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当面沟通,我们会结合您的实际情况给出专业合规的参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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