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干扰执行,律师辩护争取缓刑
被告人张XX系四川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2019年1月,南溪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成都某电力安装公司工程款318万元,后进入执行程序,法院拟拍卖公司名下房产。为干扰执行,张XX指使曾某某、赵XX、何XX以案涉房产在判决前已出租为由提出执行异议,遭法院驳回。他又伪造租赁合同、租金收据等材料,并指使何XX、赵XX、曾某某持伪造材料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撤销执行公告。江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原告起诉事实虚构、证据伪造,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构成虚假诉讼罪,张XX为主犯,赵XX、曾某某、何XX为从犯,建议对张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赵XX、曾某某、何XX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辩护人罗冰霜提出,张XX认罪态度好,积极履行债务,系初犯,建议采纳量刑建议并宣告缓刑。其余被告人的辩护人也提出各被告人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初犯等从轻情节,建议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案发后张XX主动到案但未如实供述,后经教育才如实供述;截止2025年8月,张XX已向债权人履行绝大部分债务。赵XX、曾某某、何XX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罪行。四被告人均无犯罪前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X指使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构成虚假诉讼罪。张XX系主犯,赵XX、曾某某、何XX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赵XX、曾某某、何X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均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张XX已履行绝大部分债务,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及辩护意见,判处张XX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赵XX、曾某某、何X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假冒名酒非法经营,律师辩护从轻处罚
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李XX在未取得XXX、泸州XX、XXX、XXX、茅台等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租用湖南省长沙市某处作为生产点和仓库,让儿子李XX、儿媳范XX用低端白酒灌装并重新包装的方式,生产假冒XXX、国窖1573、茅台、XXX等名酒,销售给他人,非法经营数额5万余元。2021年1月6日,公安机关在李XX的生产点查获大量假冒名酒及包材,以及空压机、压盖机、灌装机等生产设备,同时从多处销售地点查获大量假冒名酒。
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李XX系主犯,李XX、范XX系从犯,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李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对李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对范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辩护人罗冰霜提出,被告人李XX系初犯、从犯,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XX赔偿宜宾某酒业公司60万元;被告人李XX赔偿宜宾某酒业公司35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XX、李XX、范XX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李XX系主犯,李XX、范XX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李XX、李XX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处李XX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处李XX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范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在这两起案件中,罗冰霜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辩护能力,精准把握案件关键情节,为被告人提供了有力的辩护。她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法律规定,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如罗冰霜律师所说:“把当事人的案件当作自己的案件全力以赴,为当事人拼尽全力。”她用实际行动践行了自己的执业理念,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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