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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怎么认定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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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19 · 2192人看过
导读:司法机关认定组织卖淫罪,可以从犯罪分子存在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行为和事实来进行判断,上述这些情况就已经可以认定为组织卖淫罪,并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判决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司法机关怎么认定组织卖淫罪?

一、司法机关怎么认定组织卖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卖淫罪的认定可以从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上进行。同时,本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二、组织卖淫罪的认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我国法律上对组织卖淫罪的认定是非常明确的,当事人在存在上述表现的,就需要按照组织卖淫罪的标准来进行判决处理。另外,其他公民在发现了存在组织卖淫罪的行为后,可以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要求结合实际来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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