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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事实劳动关系:面临证据不足困境到成功确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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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8.31 · 195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姚春波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3年
律所: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420131023064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电话:13987762551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主任律师,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姚春波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专业擅长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赔偿,劳动工伤。一直坚持着“维护权益,创造价值”的原则,服务于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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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张XX、赵XX、张X作为死者家属,在张X死亡后,遭遇云南XX公司推诿,否认与张X存在劳动关系。北京市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姚春波律师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用人单位符合主体资格,劳动者受其管理且提供的劳动是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即存在劳动关系。建议当事人在类似纠纷中,注重收集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清晨,阳光透过窗户洒在张XX的脸上,他却无心享受这片刻的宁静。手中拿着的判决书,让他的心情沉重到了极点。云南XX公司坚称与他儿子张X不存在劳动关系,这意味着他们一家可能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张XX的内心充满了无助和迷茫,不知道该如何为儿子讨回公道。

在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问题中,有几个关键概念需要了解。

首先是“用工之日”的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用工之日包括安排劳动者到工作场地了解熟悉日后工作环境、学习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安排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直接安排劳动者进入工作状态等。就像本案中,张X到电梯安装工地踏勘现场,这属于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相关活动,应认定为用工的开始。关于“用工之日认定”问题,北京市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的姚春波律师特别提醒当事人,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工作安排的聊天记录等,以证明自己何时开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

其次是“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在本案中,云南XX公司显然具备这样的主体资格。作为云南溪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姚春波律师结合其办理的600余件各类案件经验,总结出2条实操建议:一是要明确用人单位的性质,看其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二是要关注用人单位的经营状态,确保其有能力承担用工责任。

最后是“劳动关系认定的证据”。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部分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姚春波律师提醒劳动者,要主动收集能够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作照片、与同事的聊天记录等。

在面对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纠纷时,当事人要保持理性,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同时要注意维权的时效。姚春波律师始终坚持“维护权益、创造价值”的理念,他经办的众多案件中,都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他作为玉溪市律协维权执纪委副主任等职务,有着丰富的法律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在法律的框架内,通过合理的方式维权,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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