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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出让法定的投标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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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2155人看过
导读:首先招标的程序是需要委托招标公司编制招标书,然后进行相关公告。政府进行公告之,相关的公司就可以进行投标,然后政府就会接受投标,然后根据相关审核就会确定中标人。确定完中标人之后,双方都可以签署相关的商业合同。
国有土地出让法定的投标程序是什么?

一、国有土地出让法定的投标程序是什么?

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国有土地进行出让的,招标的程序是委托招标公司编制招标书,对招标项目进行公告,接受投标,开标确定中标人等。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13条的规定,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书投入标箱。投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受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国有土地进行出让的最基本方式就是政府在相关的网站上确定进行相关的招标。然后有意向的公司向政府进行投标,然后进行相关的竞争,政府会根据最适合的相关公司来确定土地出让。政府确定好中标人之后,双方就会签署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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