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生活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民事纠纷,很多人觉得打官司是个漫长的过程,要经过一审、二审等好多程序。但其实有些民事案件审理一次就终审了,这对于当事人来说,能节省不少时间和精力。那到底哪些情况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呢?接下来咱们就详细说说。
一、小额诉讼程序案件
小额诉讼程序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它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为当地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简单民事案件。这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比如说,小李借给小张5000元,小张到期不还,小李起诉到法院,案件事实很清晰,没有什么争议,并且金额符合小额诉讼的标准,那么这个案件就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次就会终审。在这种案件中,当事人不用像普通程序那样经历复杂的诉讼流程,能快速解决纠纷。
二、特别程序案件
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这些案件一般不涉及民事权益争议,主要是对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权利状态进行确认。例如,老王长期下落不明,他的家人向法院申请宣告他失踪,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后,这个判决就是终审判决,不能上诉。因为这类案件的目的是快速确定某种事实或状态,所以实行一审终审。
三、督促程序案件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如果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旦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就会失效,案件会转入诉讼程序。但如果债务人没有提出异议,支付令就会生效,案件也就一审终审了。比如,公司欠供应商货款,供应商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那么这个支付令就具有法律效力,案件也就终结了。
四、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公示催告期间没有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这个判决也是一审终审的。例如,企业遗失了一张支票,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满后无人申报权利,法院作出除权判决,这个判决就是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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