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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合同解除权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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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2670人看过
导读:在合同法中规定了如果在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开发商有迟延交付房屋或者是买房人延迟支付房款的情形下,另一方是可以申请与对方解除买卖合同的,但是要注意的是在实行此项权利时必须要保留好催告的证据,同时也是需要在三个月内提出解除买卖合同的申请。

房地产买卖合同解除权期限是多久?

一、房地产买卖合同解除权期限是多久?

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应通知对方,该“通知”包括声明、要求、请求或其他任何意图的表达,通知在送达对方当事人时即生效,如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提出请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根据《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解除权的行使是有期间限制的。《司法解释》第15条第2款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该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即,如果对方当事人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进行催告,仍应再延长三个月,解除权人未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这一点在实践中应准确把握。

二、如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从实体上特别规定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对其解除程序则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对方,商品房买卖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可见,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应该履行通知的程序。没有通知的,法院应该行使释明权,要求主张解除的一方及时向对方通知解除。问题是,通知已经送达,但对方一旦提出异议之诉,主张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对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便处于不确定状态,须由法院裁判。

作为法院,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实践中,应该围绕上述法律规定所列举的情形来审查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从而确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那么在购房后也是需要与销售方签订购房合同,为了避免出现一方多卖的情况也是需要提前在房屋管理系统上进行网签,然后在需要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也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的赔偿金额也是会根据合同规定的内容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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