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数字化社会,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至关重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旦成立,被告人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然而,在具体案件中,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以及是否能适用缓刑等法律定性问题,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切身权益。湖北理浩律师事务所的冉勇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在代理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给出了精彩的实践答案。
案情简介
本案共有七名被告人。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第一名、第二名被告人通过网络工具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然后利用社交软件、邮箱等渠道对外出售,从中牟利。第三名被告人从上述二人处大量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再转售给他人获利。第四名至第七名被告人出于拓展业务、寻找客户等目的,分别向他人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经核查,部分涉案人员交易信息数量巨大,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范畴,其余人员涉案数量较大,属于情节严重。案发后,七名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公诉机关结合侦查取证结果,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七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出具相应量刑建议。庭审中,各被告人对指控罪名基本无异议,部分被告人就涉案信息数量、违法所得金额、资金用途等作出陈述。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这里指公诉机关)认为,各被告人非法出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部分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且不适合适用缓刑。然而,冉勇律师进行了有力的反击:
1.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坦白。本案中七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体现了被告人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和悔悟,是一种积极的态度。
2.认罪认罚与退赃:其中六名被告人在律师或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这不仅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也减少了犯罪行为所带来的危害后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认罪认罚和主动退赃都是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3.社区矫正评估: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全体被告人开展社会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可适用非监禁刑的评估意见。这说明被告人在社会上有较好的改造条件,适用缓刑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
综上所述,冉勇律师认为,七名被告人虽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综合考虑各种情节,均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仲裁/判决结果
湖北省某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七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出售、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结合涉案信息数量,部分被告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余被告人属于情节严重。判决如下: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第五名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相应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同时处以罚金;第六名、第七名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短期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并处相应罚金。对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继续追缴第三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现场扣押的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全部予以没收。法院驳回了公诉机关认为部分被告人不适合适用缓刑等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和个人往往存在一些错误认知。比如,一些人认为只要非法获取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就一定会受到最严厉的处罚,而忽略了自身的一些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表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都会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培训,特别是涉及到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避免员工因无知而触犯法律。同时,用人单位自身在运营过程中也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对于劳动者来说,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行为边界。一旦涉及到法律纠纷,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争取从轻处罚。
冉勇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得淋漓尽致。在证据组织方面,他深入研究案件材料,找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并将其有条理地呈现给法庭。在法律定性方面,他准确把握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恰当的法律分析和定性。在庭审策略方面,他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制定了有效的辩护策略,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了较好的判决结果。700万条信息的背后,是一次严格的法律审视,更是冉勇律师为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的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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