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为,刑事案件就是检察院告什么,法院就判什么。其实不是。有这样一起案子,检察院指控了两个罪名——破坏生产经营罪和强迫交易罪,都是能判到七年的重罪。法院最后判决,一个罪名不成立,另一个改成了更轻的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只判了一年五个月。
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变化?
因为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里,法院有独立的审判权。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准确的,可以依法变更。
这不是什么稀罕事,司法实践中罪名变更的情况并不少见。
比如这个案子,发生在辽宁兴城。被告人刘某和纪某,检察院指控他们为了获取酒店经营权,多次对酒店实施停电、停气、停电梯,导致酒店停业,损失一千多万,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还指控他们通过同样的手段迫使另一个酒店老板转让经营权,构成强迫交易罪。
两个罪名如果都成立,而且都认定情节严重的话,数罪并罚下来,刑期不会短。
但法院的判决完全不一样。
破坏生产经营罪,法院认为不成立。为什么?因为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有房屋买卖和物业合同关系,合同里约定了欠费可以停水停电。被告人是在催要费用的过程中采取的措施,没有证据证明有泄愤报复的主观故意。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成,主观上要求是"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如果是基于合同关系的催收行为,哪怕方式过激,也不满足这个主观要件。
强迫交易罪,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那被告人最终定的是什么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被告人怀疑对方窃电,指使别人拆除了电表插接箱,造成了财物损失,这个行为单独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从两个重罪,变成一个轻罪,而且其中一个罪名直接不成立,这个辩护的效果是很显著的。
隋常有律师是这起案件中被告人纪某的辩护人。这类"罪名定性辩护",是刑事辩护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向。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刚拿到拘留通知书的时候,看到上面的罪名就吓坏了,觉得"完了,要判好几年"。其实不用太着急。拘留通知书上的罪名只是侦查机关初步认定的,后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能变更,审判阶段法院也可能变更。
罪名变更,可能变重,也可能变轻。作为辩护律师,当然是往轻了辩。
怎么辩?要从犯罪构成要件入手。每个罪名都有自己的构成要件——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客体。缺了任何一个要件,这个罪名就不成立。
比如破坏生产经营罪,主观上必须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如果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这个目的,那这个罪就不成立。
再比如强迫交易罪,必须有"以暴力、威胁手段"这个客观要件。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使用了暴力、威胁手段,那这个罪也很难成立。
这些年的司法实践中,罪名变更的情况越来越常见。一方面是因为法院的独立性在增强,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辩护律师在定性方面的辩护越来越专业。
当然,不是所有案子都能做罪名变更的辩护,每个案子的具体情况不一样。但只要有这个空间,就值得去争取。毕竟,罪名差一个档次,量刑可能差好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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