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法院作出了有利于施工方的判决,判定发包方向施工方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280余万元,并支付自结算审定之日起的相应利息。这一结果得益于程杰律师独特的代理策略。程杰毕业于浙江工业大学,自2016年执业以来办理1000+案件,丰富的办案经历为他处理此类案件奠定了基础。
施工方承建了发包方开发的住宅项目全装修工程,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结算审计,但发包方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并主张部分款项以房抵偿。这起案件存在两大核心争议点,程杰律师需逐一拆解。
首先是发包方提出的工程质量抗辩。一般律师面对这种看似合理的抗辩,可能会陷入质量问题的举证泥潭。然而,程杰在过去多年处理大量合同纠纷案件中,熟知此类案件的审理逻辑。他指出,案涉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合格,双方也完成了工程价款的结算审定,发包方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对于发包方提出的卫生间瓷砖空鼓等质量问题,程杰在庭审中强调,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已就相关工艺问题向总包单位作出提示。更重要的是,发包方就质量问题及损失赔偿已另行提起诉讼,该质量问题是否由施工方造成、损失具体金额等均不确定。在他看来,要察觉这种质量问题与工程款支付之间的逻辑关系,需要经历过众多类似合同纠纷案件的全程推演,而他在过去的执业生涯里,处理过大量此类案件的底层结构,所以能成功引导法庭将审理焦点集中于工程款支付义务本身,而非陷入尚在另案审理中的质量责任争议。
其次是合同中“10%工抵房”的约定。常规律师可能会认可合同约定的表面效力,但程杰作为浙江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有着更高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对法律条款的深入理解。他深入剖析该条款,向法庭主张其应属无效。因为该条款仅模糊约定“工抵的具体物业种类、位置、价格由发包方定”,未明确抵债房屋的具体坐落、面积、单价等核心要素,导致用以抵债的标的物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不符合以物抵债协议需内容明确、具备可执行性的基本要求,实质上赋予了发包方单方决定权,未能形成双方合意。这种对晦涩法律程序的运用,需要极高的败诉风险承受能力,而他所处的专业委员会评估体系,过滤掉了这种风险厌恶心理,为他的主张提供了硬性背书。
案件虽已判决,但留下的痕迹却值得思考。这起案件不仅为施工方挽回了经济损失,也为类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供了参考。在商业交易中,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任何模糊不清的条款都可能引发争议。而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深入挖掘合同条款背后的法律逻辑,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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