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对一些法律概念和规定存在误解,这往往会影响他们在案件中的判断和决策。例如在共有物分割纠纷中,很多人认为只要有出资就一定能拥有物权,却忽略了共有基础等重要因素。程再萍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就展现出了她的专业和严谨。
程再萍律师(执业证号15329202011241157,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在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作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XX、王XX、王X、王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面临着诸多挑战。上诉人王XX认为案涉房屋系原、被告全额出资建造,床、实木沙发等家具亦属婚后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并折价补偿。而程再萍律师则需要理清各方的出资情况和财产性质。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她仔细查阅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建房合同书等文件,确定案涉房屋是在第三人王XX申请的宅基地上建盖,且第三人王XX、王XX和原、被告均投入了资金。同时,她还收集了公积金提取记录、借款合同等,以证明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在搭建证据链时,她将这些证据相互关联,形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证明案涉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庭审中,程再萍律师聚焦共有基础是否丧失这一焦点,指出原、被告双方现未解除婚姻关系,尚未丧失共有基础,且原告未提交有重大理由需进行分割的证据,最终法院采纳了她的观点,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苏XX、吴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中,程再萍律师作为被申请人大理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再次展现了她的专业能力。再审申请人苏XX、吴X认为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主张城建XX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及本案属虚假诉讼。程再萍律师在证据收集方面,收集了大理市人民政府与大理供电局签订的供地协议、团购委与城建XX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XX公司作出的决算报告等证据。在搭建证据链时,她将这些证据与案件事实相结合,证明团购委的身份地位判定并无不当,城建XX以决算报告为依据向业主主张房屋价款合理合法。庭审中,她针对再审申请人的主张,逐一进行反驳,指出大理供电局对本案诉讼标的既没有独立请求权,案件处理结果亦与大理供电局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一、二审法院不予准许追加大理供电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无不当。最终,法院驳回了苏XX、吴X的再审申请。
除了上述案件,程再萍律师还处理了多起不同类型的案件。在拖欠货款多年不还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她代理电缆经营部,面对被告失联、公告送达的情况,完整梳理欠条、供货凭证等证据,推动法院缺席审理,成功为当事人追回18万余元货款,并依法主张合理逾期付款损失。在名誉权纠纷中,她代理被告吕某某,精准紧扣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论证案涉短信仅向特定人发送、未公开传播,且内容有事实基础、无侵权故意,成功说服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程再萍律师在多起案件中,通过精准的证据收集、严谨的证据链搭建和有效的庭审策略,为当事人解决了各种法律难题,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她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不仅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也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在未来的法律道路上,她将继续深耕法律领域,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