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和量刑存在误区。比如,一些人认为只要参与了相关集资活动就必然构成犯罪,而忽略了具体的行为细节和法律规定。金x营、郭x梦、郭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2014年4月至2016年间,金x营伙同郭x梦、郭x等人,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假借P2P理财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其理财业务,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合同金额达人民币约549万元,实际收到投资金额达人民币约520万元,涉及投资人约34人,返还本息金额达人民币约370万元,投资人损失约人民币185万元。案发后,金x营家属退赔投资人损失100.8万元。
赵治国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0710652097,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从2002年起参加法律工作,专注于争议解决及非诉案件,成功代理了逾千起民商事案件,在该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证据收集过程中,赵治国律师和其他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集资参与人声明及谅解书,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转账、付款凭证及收条等证据。通过这些证据,搭建起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金x营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案发后能够积极弥补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三名被告人亲属已代为退赔本案集资参与人的相应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庭审策略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金x营具有自首情节等辩护意见,建议对金x营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金x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这一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它明确了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被告人的自首、退赔等情节对量刑的重要影响。
另一起王炜诉益进成(天津)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件也充分体现了赵治国律师的专业能力。2012年2月起,经原告王炜与案外人周锦华一起为被告提供中介服务,将被告所有的“名远8”轮出售给案外人周贤,船舶买卖已经交易完毕,但被告尚未向原告支付佣金人民币10万元。赵治国律师(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后,为证明原告的主张,收集了船舶买卖协议书“名远8”散货船佣金支付承诺书、农业银行业务回单、广西防城港碧海轮船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在证据链搭建过程中,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分析和整理,证明了原告为被告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且促成了船舶买卖合同的成立。在庭审中,法院依职权向案外人周贤进行了电话调查,赵治国律师认为周贤的陈述结合原告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周锦华作为居间人促成周贤与被告船舶买卖合同的订立的事实。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居间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委托人应该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由于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被告对居间报酬有约定,法院酌定为人民币50000元。这一案例为船舶买卖居间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强调了证据在案件中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赵治国律师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都能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商事案件,他都能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通过合理的证据收集和庭审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的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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