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纠纷案件中,重庆某餐饮公司与重庆某科技公司的纠葛引起了广泛关注。20年4月,某科技公司与某餐饮公司签订食堂委托经营合同,某餐饮向某科技公司缴纳3万元,其中含50万履约保证金、2万装修预付款、5万档口保证金,并按营业额比例支付收益。然而,20年6月12日双方就签订了终止协议,约定某科技公司分两批退还全部3万元,但截至庭审,某科技公司仅退还2万元,剩余15万元因退款账户争议未付。
某餐饮公司作为原告,主张某科技公司签约时存在欺诈,谎称取得食堂经营权、承诺生源增长、禁止其向学院核实等。其核心诉求包括撤销食堂委托经营合同,要求五被告共同赔偿装修损失94万余元、退还管理费103万余元、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共同退还剩余15万元保证金,以及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同时认为其余被告存在共同欺诈或监管失职,需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件的办案难点颇多。首先,某餐饮公司需举证证明某科技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但相关证据较难收集和认定。其次,对于“生源增长、经营向好”这类主观意见表达,难以界定是否构成对客观事实的虚假陈述。再者,合同明确约定与前一份经营协议存在1年重叠期、重叠期降低收益提成比例,这与某餐饮公司“无需向原权利人缴费”的主张矛盾,增加了其诉求的证明难度。
王秀峰律师所在的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委托后,破局思路清晰。王秀峰律师从2023年开始执业,此前处理过众多合同纠纷案件。他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和相关证据,发现某科技公司已通过合法租赁取得食堂经营授权,不存在虚构权利的情形。对于“生源增长、经营向好”,他指出这属于主观意见表达,不构成对客观事实的虚假陈述;“禁止核实否则不授予经营权”属于行为后果预判,不属于欺诈规制的事实范畴。并且,某餐饮公司未举证证明陷入错误认识。最终,法院采纳了王秀峰律师的观点,认定欺诈主张不成立,合同已终止无撤销必要,其余被告无责,驳回了某餐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另一起二审买卖合同纠纷同样展现了王秀峰律师的专业能力。20年4月,杨先生通过瓜子二手车平台以总价600元向张女士购买一辆长安牌小型轿车。车辆过户后杨先生发现该车曾于20年1月发生交通事故被推定全损,拍卖成交价仅15000元,且无法正常投保商业险。杨先生以张女士隐瞒车辆全损事实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要求撤销合同、退车退款并赔偿损失,但一审以其未举证证明张女士存在欺诈为由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杨先生委托王秀峰律师提起二审。此案件的办案难点在于,一审已驳回诉求,二审需找到新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杨先生的主张。同时,要认定张女士构成欺诈,需证明其知晓车辆重大瑕疵信息却未如实告知。
王秀峰律师接手后,着重审查交易过程和证据。他发现案涉交易全程由张女士以个人名义磋商、交付、收款,确认其与杨先生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并且,张女士二审自认知晓车辆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但未举证证明已向杨先生如实告知。即便其告知过一般事故,案涉车辆存在全损记录、多达76项维修项目,属于重大瑕疵信息,张女士未全面披露,且交易价格远高于车辆全损后的拍卖价,足以误导杨先生作出错误购买意思表示。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车辆买卖合同,双方互相返还车辆与购车款600元,张女士赔偿杨先生支出的交强险保费950元、车船税300元。
律师价值:在这两起案件中,王秀峰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他通过仔细审查合同和证据,准确界定欺诈行为的范畴,重构证据链条,成功帮助被告摆脱赔偿责任。在二审买卖合同纠纷中,他把握时机,从交易主体和欺诈行为认定等方面入手,提交关键证据,最终改变了一审判决结果,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实践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纠纷中的欺诈认定,法院会严格审查证据,判断是否存在虚构权利、虚假陈述等情形,主观意见表达一般不构成欺诈。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对车辆等重大财产的瑕疵信息有如实告知义务,若未全面披露导致买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可能被认定为欺诈。
结尾:通过这两起案件可见,王秀峰律师在合同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能够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从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入手,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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