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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名誉权纠纷案成功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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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4 · 163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黎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1320191109575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797873316
代表案例:32个
律师优势:;法本专业毕业,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精通各种法律法规;办案经验丰富,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思维敏捷,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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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周X与被告郑某因恋爱矛盾,原告称被告抖音视频“网暴”侵害其名誉权,诉至法院索赔。随州地区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黎芳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围绕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展开抗辩,最终法院采纳被告方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代理名誉权纠纷案成功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周X与被告郑某曾于2021年5月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原告自称已离婚,被告后来发现其实际仍已婚,双方因此产生矛盾。2023年8月12日,被告在抖音发布短视频,人物面部作了马赛克处理。原告认为视频致其名誉受损,还称被告短信、微信威胁,另有含其身份证结婚证信息的视频系被告发布,遂诉至法院索赔。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黎芳律师于2019年开始执业,此次接受被告委托处理此案。

案件处理过程中,黎芳律师凭借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的专业知识,紧扣《民法典》第1024条及司法解释,精准把握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从“侮辱、诽谤”“社会评价降低”等核心要素入手,指出案涉视频中人物面部已被马赛克处理,未出现原告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可识别身份的信息,视频及评论内容虽带有情绪表达,但并未使用侮辱、诽谤性词语,不属于法律禁止的“侮辱、诽谤”行为。

针对原告主张的“含身份证、结婚证的视频系被告发布”这一关键问题,黎芳律师成功将举证责任归于原告。她指出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如下载记录、发布账号信息、平台数据等,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一策略实现了关键事实上的“反杀”。

同时,黎芳律师及时引导被告在诉前将争议视频设为私密状态,固定“已停止传播”的事实,有效阻断了原告主张“持续侵害”的可能。此外,她还向法庭充分揭示原告在婚恋关系中的不诚信行为,降低了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可信度,强化了被告行为的可理解性。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抗辩意见,认定被告发布视频的行为未对原告名誉权造成侵害,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且法院判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为当事人避免了精神损失费、律师费等潜在赔偿风险。黎芳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的10余年随州本地办案经验,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客户口碑好评率达100%,是随州百姓可信赖的法律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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