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某融资担保公司因追偿权纠纷将倪XX诉至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倪XX委托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曾波律师代理,最后法院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案件移送至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管辖。
动作一:
当时面临的具体障碍:原告试图在其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且据以确定管辖的《还款承诺》被被告质疑伪造。
律师做的事:曾波律师在庭审中主张原告据以确定管辖的《还款承诺》系伪造,且即便真实,本案作为追偿权纠纷,其管辖应依据基础法律关系确定。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有力论证了被告住所地法院的管辖优先权。
这个动作带来的直接变化:为案件移送至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动作二:
当时面临的具体障碍:潘XX因车辆单方交通事故向某财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理由是“肇事逃逸”及无法提供事故认定书。
律师做的事:曾波律师结合高速路监控、报案记录、医院证明等形成证据链,还原事故真相,重点论述驾驶员离开现场系“紧急救治伤员”的正当理由,而非恶意“逃逸”,并依据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主张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
这个动作带来的直接变化:为仲裁裁决支持申请人的主要诉求奠定了基础。
动作三:
当时面临的具体障碍:武汉某融资担保公司要求郑XX承担连带反担保责任,一审判决对郑XX不利。
律师做的事:曾波律师精准抓住“主债务认定”、“保证期间”以及“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时的清偿顺序”等核心争议点,在二审庭审中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有力论证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实现债权。
这个动作带来的直接变化: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减免部分责任的空间。
动作四:
当时面临的具体障碍:原告胡XX起诉保险公司等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4万余元,其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及部分赔偿项目存在不合理之处。
律师做的事:曾波律师对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及部分赔偿项目提出合理质疑,同时依据法律规定明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的法定赔付义务,在庭审中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保险条款,逐项拆解赔偿项目。
这个动作带来的直接变化:剔除了原告不合理的赔偿诉求,同时确保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动作与结果的呼应:曾波律师在多起案件中进行有力的程序抗辩、深入的证据质证与法律辩论、精准的法律分析以及专业的抗辩与理赔核算等动作,最终在不同案件中为委托人带来了管辖权异议成立、仲裁裁决支持诉求、二审改判减免部分责任、合理确定赔偿金额等有利结果。
结尾: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的曾波律师,执业证号为14205200210825490,自2002年执业至今。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数百件,在民商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其中合同案件占比约40%,展现出在各类案件处理中的强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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