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各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复杂多样,需要律师凭借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进行精准研判。山东览辰律师事务所的杨海娇律师(执业证号:13713202011230023),凭借6年的执业经验,在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及民事等多个领域成功处理了众多案件,展现出深厚的实务积淀。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案:还款主体认定争议
2019年,毛X某委托邹X帮忙非法兑换韩币,并按邹X指示将钱款转入刘XX个人账户。兑换失败后,刘XX出具欠条承诺还款,但未足额履行。毛X某起诉要求确认委托合同无效、邹X返还费用、刘XX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合同无效,邹X还款,刘XX连带。邹X不服提起上诉,委托杨海娇律师代理二审。
杨海娇律师的核心上诉观点为:案涉款项实际由刘XX收取、支配,邹X未获益;刘XX出具欠条构成独立债务承担,邹X并非债务人;邹X仅为介绍/中介角色,不承担返还责任;一审混淆法律关系,同案不同判。二审围绕还款主体认定、诉讼时效、债务性质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债务承担等相关规定,杨海娇律师向法庭阐述了邹X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观点。最终,二审法院全部采纳其代理意见,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刘XX独自返还毛X某费用,邹X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刘XX负担。
抚养费纠纷一审案:探视权与抚养费关联争议
原告王XX系被告王XX与法定代理人黄XX的非婚生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约定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后因女方拒绝男方探视孩子,男方停止支付抚养费。202x年3月,女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要求男方支付拖欠抚养费,男方委托杨海娇律师应诉。
杨海娇律师核实男方已为孩子购买保险并将理赔款全部交付女方,详细审查孩子实际生活、医疗支出,核对原告诉请金额合理性。提出探视权与抚养费关联履行的调解思路,降低男方支付压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抚养义务和探视权的规定,杨海娇律师向当事人和法庭提出了合理的调解方案。最后经过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被告一次性支付19年9月到25年4月抚养费仅5000元(远低于原告诉请55000元);自25年5月起,每月支付850元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明确男方合法探视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当事人对结果高度满意。
王X涉嫌诈骗罪案:量刑情节争议
201x年至202x年,被告人王X加入盘踞在国外的“某某公司”进行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在“某哥”“某石”某口担任客服部组长,负责统计上下分、管理客服等工作,属于诈骗链条关键环节。公诉机关认定其参与境外诈骗窝点工作超30日,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王X具有主动投案构成自首、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违法所得、案发时怀孕且与同案被告人廖某某育有年幼子女需抚养、社区矫正评估符合缓刑条件等多重特殊情节。
王X委托杨海娇律师担任辩护人,辩护人围绕自首、从犯、认罪认罚、退赃、怀孕、幼子抚养、社区矫正条件等核心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量刑情节和缓刑适用的规定,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辩护观点,判决被告人王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本案十名被告人中,王X是唯一获得缓刑的被告人。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免责条款适用争议
原告张XX系被告某某保险公司业务员,202x年7月投保某某某医疗保险,同时公司为其投保团体意外险+团体医疗险。202x年12月4日,张XX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多次住院治疗,构成八级、十级伤残,产生高额医疗费。张XX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无驾驶证、行驶证为由拒绝赔付,双方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为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需持证的机动车、免责条款是否适用、理赔金额如何计算。原告委托杨海娇律师代为出庭辩护,被告抗辩无驾驶证行驶证免责、部分费用不属理赔范围、附加险属重复理赔。
杨海娇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向法庭阐述了电动三轮车不属于免责条款中的“机动车”,免责条款对原告不生效的观点。法院认定电动三轮车不属于免责条款中的“机动车”,免责条款对原告不生效,保险公司应赔付,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费用,驳回原告过高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被告相互承担部分费用。
杨海娇律师长期专注于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及民事等领域的争议解决,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高效、精准的法律服务,成功处理了多起同类细节关键案件。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