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对一些法律问题有着自己的认知。比如在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里,大众可能觉得只要捕捞的数量不多,就不会有太严重的后果。然而,司法机关对于此类案件的认定标准十分明确。在殷XX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人殷XX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地笼”在胶州XX海域进行非法捕捞,即便其捕捞的具体渔获物数量可能在普通人看来不算多,但司法认定其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这就体现出大众认知和司法认定之间存在明显的认知差。
徐靖松律师介入此案后,准确把握认罪认罚、坦白、初犯偶犯等法定从宽情节。他向被告人详细解释法律规定和司法流程,让被告人明白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可以争取从宽处理的途径。同时,律师协助被告人在审理期间主动预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评估费用,展现了被告人良好的认罪态度。在认罪认罚程序的运用上,律师协助被告人充分理解并适用该制度,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成功对被告人适用缓刑,避免了被告人被收监执行。
再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普通人可能认为,只要合同约定了“先款后货”,那么买方未付款就是违约。但在某物产公司与某橡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销售订购合同》,后因被告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双方签订《货物延期协议》,延长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履行交付义务。被告辩称原告未履行先付款义务构成违约,然而大众的这种简单认知与司法认定不同。司法认定合同约定“先款后货”的前提是被告提供货物信息及货权凭证,被告始终未提供,原告的付款条件未成就,不构成违约。
徐靖松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因为被告未按《销售订购合同》及《货物延期协议》的约定交付货物,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同时,律师准确指出原告不构成违约的原因,即付款条件未成就。此外,律师还主张被告应赔偿实际损失,因被告违约,原告被迫以更高价格向案外人采购同类货物,产生差价损失,被告应予赔偿。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未按约定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原告未付款系因被告未提供货物信息及货权凭证不构成违约,被告应赔偿原告差价损失。
民间借贷纠纷方面,大众往往认为合同约定的利息就一定能得到法院支持。在徐X与孙X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利息等内容。但司法认定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法院依法调整为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这与大众认为合同约定即有效的认知存在差异。
徐靖松律师在案件中依据法律规定,为原告争取合法权益。他明确指出原、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已将借款本金交付被告,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应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对于律师费及保全担保费,律师强调有合同依据且已实际支出,应予以支持。对于担保问题,律师准确分析被告某某公司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担保无效,但根据债权人与担保人的过错程度,应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利息,支付律师费、保全保险费,被告某某公司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中,大众可能觉得交了钱就万事大吉,后续只是等待房屋交付。但在季某某与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房源认购协议书》并支付全部购房款后,被告长期未与原告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亦未交付房屋。大众可能没有意识到这种情况下自己的权益如何保障以及合同是否可以解除。司法认定原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被告未签订正式合同亦未交付房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认购协议书。
徐靖松律师在该案中系统整理了认购协议书、POS机刷卡记录、收据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付款事实链条,为法院认定原告已履行义务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律师准确援引《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及恢复原状的规定,成功论证被告长期不履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最终,法院全面支持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全部购房款并支付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徐靖松律师长期贴合司法实践处理案件,在多起案件中,他凭借对法律的准确理解和运用,帮助当事人校正认知,匹配司法规则,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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