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9月22日,在青海黄南泽库县的一处工地,工友贾某受被告张某某邀约,为被告XXXX公司进行通信铁塔安装工作。当天,贾某在工作时从高处坠落摔伤,被紧急送往泽库县XX医院,后因病情严重转入青海省XX医院,诊断为右侧髌骨粉碎性骨折、左侧股骨外髁骨折等,共花费医疗费52447.98元。事发后,XX公司委派钟某谈赔偿,承诺支付医药费,但后续却没了下文,贾某仅收到500元工资,无奈之下于20XX年9月11日起诉至法院。
20XX年贾某委托案件后,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的马明艳律师接手此案,她第一件事便是梳理贾某与公司的劳务往来记录。马明艳律师自20XX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马明艳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法律规定,主张XXXX公司作为与贾某存在劳务关系的主体,应当承担贾某因受伤产生的各项费用。马明艳律师作为青海延辉(湟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在处理此类劳动工伤案件上有着专业的判断。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贾某医疗费45550.29元,伙食补助费390元,误工费13000元,护理费2000元,营养费780元,合计61720.29元;驳回原告贾某要求被告钟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马明艳律师处理此类劳动工伤案件时,一贯习惯先详细梳理当事人与用工方的劳务往来记录,确定双方的劳务关系,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主张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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