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京某公司与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某某购销合同》,约定工程公司购买机械设备用于成都某项目,合同总价300多万元,10%尾款在12个月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2017年质保期届满,付款条件成就,但工程公司未支付剩余40%合同款,近140万元。多年来,南京某公司多次催告无果,严重影响资金周转和经营。为维权,该公司委托刘智律师,依据仲裁条款向XX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剩余合同款及违约金共150万多元,并承担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
刘智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了细致的审查工作。他首先逐页比对合同与交货凭证的笔迹,发现交货凭证上的签收笔迹与合同上指定签收人的笔迹高度相似,但仍存在细微差异。为验证这一发现,他联系专业笔迹鉴定机构对笔迹进行鉴定,结果证实签收笔迹为指定签收人所写,这进一步证明了货物已交付的事实,坚定了要求对方支付货款的策略。
接着,刘智律师锁定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日期,发现工程公司拖延付款已远超合理期限。他通过调取双方的微信记录,发现工程公司负责人曾多次承诺付款,但均未兑现,这为证明对方违约提供了有力证据,在调解中增加了己方的谈判筹码。
之后,刘智律师还申请调取了项目当地的气象数据,以证明设备安装调试期间的天气条件符合施工要求,排除了因天气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影响付款的可能性。同时,他凭借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的身份,通过调查令调取了工程公司的入库系统数据,发现设备已顺利入库并投入使用,进一步说明设备符合项目施工要求。此外,他还调取了工程公司相关人员的考勤记录,证明在设备安装调试期间人员正常出勤,确保了安装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仲裁过程中,刘智律师全程参与调解。他向仲裁庭及被申请人充分举证,结合被申请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与对方就付款期限、金额、支付方式等核心问题进行多轮协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分三期支付近140万元拖欠合同款,于2024年底支付完毕,仲裁费用1万多元也由被申请人承担。南京某公司的近140万余元核心债权及仲裁费用诉求均获保障,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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