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出现了棘手的情况——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这对于辛苦打赢官司的原告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然而,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放弃,而是积极展开调查。他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发现被执行人原始股东存在虚假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基于此,王彦栋律师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追加原始股东及会计师事务所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提出了抗辩理由,他们认为原始股东已经完成了相应的出资义务,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也是符合规定的,不应该承担额外的责任。
王彦栋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原始股东虚假出资,导致公司实际资本不足,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这种出资义务是法定的,具有确定性和强制性。
公司增加的其他款项不能替代:原始股东的出资是为了满足公司设立和运营的基本需求,是固定的、明确的。而公司后续可能增加的其他款项,具有不确定性,不能替代股东应尽的出资义务。
公司单方行为违法:原始股东虚假出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这种行为破坏了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
3.最终法律结论:股东虚假出资构成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代理律师王彦栋的意见。法院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法院驳回了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中,很多企业存在错误认知,认为可以通过虚假出资等方式来规避责任,或者认为只要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就无可奈何。然而,本案确立了明确的裁判规则:股东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足额出资,否则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对其验资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这对用人单位起到了警示作用,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对于劳动者和债权人来说,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彦栋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和银行流水等关键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在法律定性上,准确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股东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在庭审策略上,采取以诉促执的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迫使被执行人及股东主动和解,最终实现了全额回款。
胜诉判决不能只是一纸空文,每一个权益都值得被认真对待。王彦栋律师用专业和智慧,让胜诉判决真正落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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