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沈怡君律师一直将这句话奉为圭臬。在宗X等21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2019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宗X等21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通过收购、出售支付宝账号、银行卡等方式,为网络赌博平台“星游城”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案件接手后,沈怡君仔细研究案情,梳理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她协助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与检察机关就量刑建议进行充分协商。在这个过程中,她深入了解每个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为他们争取更合理的量刑。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涉案金额,依法作出判决,21名被告人中有20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沈怡君律师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在李X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再次得到体现。被告人李X于2019年11月起,购进“三无”减肥保健食品并销售,明知其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李X曾有犯罪前科,且在取保候审期间脱离监管。沈怡君律师接手此案后,详细查阅卷宗,了解李X的自首、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她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为李X争取从轻处罚。最终法院经审理,虽然撤销前罪缓刑与新罪数罪并罚,但也考虑到李X的认罪态度等因素,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沈怡君律师用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争取了相对合理的判决结果。
在董X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中,沈怡君同样坚守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原告董X之夫夏XX受单位指派参加比赛,训练时突发疾病死亡,被告某市人社局却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沈怡君律师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收集证据,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她指出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夏XX的情况应认定为工伤。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判令被告于二个月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为夏某某的家属争取到了获得工伤赔偿的法律机会。沈怡君律师依旧在自己的岗位上,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指引,处理着一件又一件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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