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原告李X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和胡律师,起诉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李X主张被告虚假陈述致其损失12830.66元要求赔偿,被告认可部分事实,但认为部分损失应扣除系统性和非系统性风险因素。
徐晓律师2006年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接手案件后,他首先全面审查原告的证券交易记录,逐笔核对买入时间、数量和价格,发现交易记录中存在部分异常的交易时间点,通过向证券交易机构调取详细数据进行验证,确认这些时间点与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的关联性,这一发现为准确计算损失提供了基础。随后,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精确计算出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买入数量、买入均价及持有情况,向法庭提交了完整的损失计算明细。
徐晓律师时就已比对过上千份证券交易记录,经验丰富。在质证环节,他针对被告提出的风险扣除抗辩,详细审查同期大盘指数走势,发现大盘在特定时间段有明显波动,通过查询权威金融数据平台验证该波动与被告股价下跌的关系,确定系统性风险对股价的影响程度。接着,他审查板块指数走势,发现该行业板块在相关时间段也有整体变动,通过对比同行业其他公司股价变化验证非系统性风险的影响,为反驳被告抗辩提供了有力依据。
徐晓律师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他还深入调查被告虚假陈述与股价下跌之间的因果关系,调取公司公告、新闻报道等资料,验证虚假陈述对股价的直接影响。通过一系列严谨的审查和有力的辩论,最终促使法院采纳了原告的核心主张。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酌情扣除原告投资损失的20%,判决被告向李X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7872.2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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