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与A公司、B公司因运输合同产生纠纷。原告主张二被告拖欠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运输费用176685.54元。一审法院以原告未提供书面运输合同、运货单等关键证据,无法证明运输合同相对方及运费计算标准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吕泽宇。该律师接受A公司委托后,仔细逐页翻动一审判决书、证据清单及庭审笔录等全部案卷材料。在查阅过程中,他怀疑一审法院机械要求书面运输合同的做法有误,因为原告提供了对账单、派车单、过磅单等证据。同时,他发现B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交接备忘录》可能是关键。为进一步核实,律师仔细分析《交接备忘录》的具体条款,明确了B公司承继A公司全部未履行完毕合同及债务的法律事实。
在二审庭审中,律师指出案涉对账单由B公司员工出具,构成表见代理;依据《交接备忘录》,B公司应承担案涉运费;原告提供的派车单等证据结合B公司后续支付部分运费的行为,已形成完整证据链。针对B公司关于对账单无公章不具法律效力的抗辩,律师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反驳。
吕泽宇律师在处理这类运输合同纠纷中,通过仔细审查证据和深入研究法律条文,形成了一套有效的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方法。他认为,在类似案件中,应重视证据链的完整性和债务承继关系的认定他也完善相关知识体系,为委托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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