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中,已故出借人C女士的子女A先生、B女士面临着追讨债权的难题。2013年,某投资公司与C女士达成50万元借贷合意,C女士及经其同意的G女士履行了出借义务。C女士夫妇去世后,A先生、B女士依法享有债权,但投资公司未按约定还款。一审胜诉后,投资公司以“未收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公章不真实、非适格被告”等理由上诉。
汪育倩律师毕业于吕梁学院,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逾300件案件,在民商事领域经验丰富。接受委托后,她迅速展开工作。在证据梳理方面,她仔细核查《借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确认转账记录与借款金额吻合,证人证言能还原借款过程,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出借义务已履行。对于诉讼时效抗辩,她发现投资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曾签署还款承诺,依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已重新计算且还款期限不明,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故时效未届满。在债务人主体及公章真实性问题上,投资公司一审撤回公章鉴定申请,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结合相关证据足以认定其为实际债务人。对于利息约定,她结合交易习惯及实际支付情况,主张应理解为月利率2%。二审庭审中,她条理清晰反驳上诉理由,最终法院采纳其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障了A先生、B女士的债权。
在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B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B公司供应混凝土后,A公司未足额付款。一审判决后,A公司以“欠付货款应扣除1,720,885元以房抵款”上诉。汪育倩律师作为B公司二审代理人,深入分析合同条款。她发现以房抵款约定笼统,未明确具体房源信息、价款确认流程、房屋交付时间等核心内容,双方也未达成实质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合同履行原则,以房抵款需具备明确可履行内容方可执行,本案约定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同时,A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因违约解除,以房抵款条款不应作为扣减货款依据。二审庭审中,她充分抗辩,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维护了B公司的合法债权。
在婚内财产侵权纠纷案件中,委托人张女士发现丈夫王先生与李女士存在婚外恋关系,王先生向李女士支付大额款项。张女士委托汪育倩律师维权。律师协助张女士梳理证据,精准锁定王先生向李女士的实际转账总额,同时核实李女士反向转账金额。庭审中,针对李女士的抗辩,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指出王先生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属无权处分,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无效,李女士主张款项用于共同消费无有效证据,其反向转账可抵扣但不能免除返还义务。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赠与行为无效,李女士返还夫妻共同财产,维护了张女士的财产权益。
汪育倩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这些案件中,从证据梳理到法律适用,再到庭审抗辩,展现了专业的代理能力。她的成功案例不仅为当事人解决了具体纠纷,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厘清了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婚姻财产处分等方面的规则。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