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的原告徐X与案外人王X是再婚夫妻,王X在2025年12月16日因病离世。这本是一件令人悲痛的事情,却因为财产问题引发了一场纷争。
徐X认为,在王X病重期间,继子雷X未经自己同意,于2025年12月6日带王X到银行一次性领取了他与王X的共同积蓄203898.39元,并且当天还私自拿王X的手机从支付宝转账6万元至雷X自己的账户。徐X觉得雷X没有法律依据取得这些款项,构成了不当得利,于是将雷X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263898.39元。对于雷X来说,这无疑是一场突如其来的官司,他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困境。如果败诉,不仅要返还巨额款项,还可能会影响到他与继父之间本就脆弱的关系。
在这个关键时刻,雷X委托了俞国锋律师和商律师为其代理。俞国锋律师拥有丰富的民商领域办案经验,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500件,其中民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其在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方面有着深入的研究和实践。他的核心优势在于精准运用法律规则,善于从复杂的案件中找到关键突破口。
在本案中,俞国锋律师围绕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展开了精准抗辩。对于原告主张的203898.39元银行取现,俞国锋律师指出,该款项是王X本人亲自到银行柜台取现的,而取现后的资金去向,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是由被告取得或占有。根据举证责任的规定,原告有责任证明被告实际获利,但原告无法完成这一举证。这就使得原告在这部分主张上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持。
对于6万元支付宝转账,俞国锋律师提交了证据证明转账系王X本人操作或授权。原告声称“被告私自拿手机转账”,但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而且,被告多次陪同王X就诊治病,王X出于补偿或感谢自愿转账,这是具有法律依据的。俞国锋律师强调,不当得利要求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利益,而在本案中,被告取得6万元源于王X自行处分财产的行为,并且被告曾为王X垫付医疗费用、辞去工作照顾,转账具有补偿性质,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俞国锋律师的这些优势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他从2014年开始执业,有着多年的办案经验。他2009年进入浙江万里学院就读法学专业,在校期间就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2013年作为“优秀毕业生”顺利毕业。毕业后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正式步入律师行业,实习一年后成为专职律师。他一直认真负责,尽力做好每一个案件,以让当事人满意为目标。2016年8月,他前往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担任挂职副主任,15个月的挂职经历让他对律师工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让他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还获得了诸多荣誉,如2018年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2024年被评为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其书写的论文也多次在嘉兴市律师协会的评选中获奖。这些都证明了他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在办案过程中,有一个细节体现了俞国锋律师的严谨和专业。在调查支付宝转账情况时,他不仅收集了转账记录等常规证据,还通过与王X的主治医生沟通,了解到王X在转账时意识清醒,能够自主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这一细节为证明转账是王X的自愿行为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俞国锋律师秉持着“当事人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追求”这一执业理念。在本案中,他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证据收集,为被告雷X争取到了胜诉的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银行取现部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取现后的款项由被告取得或支配,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已取得该利益,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支付宝转账6万元,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系被告私自操作,该转账源于案外人王X自行处分财产的行为,被告取得该款项不缺乏依据,原告基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不予支持。最终,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徐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8元由原告负担。俞国锋律师用自己的专业和努力,让当事人雷X得到了满意的结果,也践行了他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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