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某公司认为劳动者入职时间应为2018年4月4日,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劳动者虽因身体原因未向公司提供劳动,但双方并未解除劳动关系。而劳动者一方的代理律师刘双提出,2018年6月12日劳动者已离职,本次争议所涉之劳动关系应从2018年8月8日开始计算。刘双律师指出,在此期间劳动者未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亦未对其进行管理并发放报酬,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用工关系。此时,法官认真聆听双方观点,不时查看相关证据材料,书记员则快速记录着双方的陈述。
工资标准质证交锋
关于劳动者工资标准及诉争之2019年10月工资的问题,质证中刘双律师代表劳动者主张月工资标准为4,500元/月,而公司认为劳动者工资为2,800元/月。刘双律师强调,依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及时间,并由劳动者签名后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但公司未提交有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记录来证明工资标准及组成,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公司律师则坚称其主张的工资标准合理。法官仔细询问双方有关工资发放的细节,要求双方提供更多相关证据。
经济补偿金争议质证
在经济补偿金应否支付的问题质证中,劳动者陈述因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而离职;公司则称因劳动者家庭问题在厂区发生纠纷后未再到公司上班,且劳动者未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公司亦未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双方均未办理书面离职手续。刘双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若双方均无法证明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公司律师对此进行反驳,强调是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未上班。法官在听取双方质证后,进行了深入思考。
二倍工资及加班工资质证
对于二倍工资应否支付的问题,刘双律师指出,用人单位至迟应于2018年9月7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于此时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而劳动者至迟应于2019年9月8日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申请仲裁,但劳动者于2019年11月11日才申请仲裁,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部分不应支持。公司律师则认为劳动者的主张均超过时效。在加班工资质证方面,刘双律师提交视频资料和电话通讯记录拟证明加班的事实,但公司律师认为该证据不能直接举证证明加班的时间、时长、加班人员等事实,也未能证明加班事实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法官综合双方质证情况,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分析判断。
刘双律师自201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执业至今,累计独立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劳动争议等领域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此次庭审中,刘双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在各个都进行了有力的辩论,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努力。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质证情况及相关证据,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判定公司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差额等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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