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与陈女士是夫妻,林先生的侄子林某与彭女士是夫妻。2017年12月26日,林先生与原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全部购房款购买了东山县的涉案房屋。因陈女士对购房事宜有矛盾,不同意办理贷款及过户手续,林先生便与林某协商,将房屋产权暂时登记在林某与彭女士名下。林某还出具了《房屋产权确认书》,明确林先生与陈女士是实际产权人,自己和彭女士仅为名义业主,并承诺无条件配合过户。
后来,林先生和陈女士想把房屋过户回自己名下,彭女士却拒绝配合,林某虽同意但因彭女士反对无法履行。无奈之下,林先生和陈女士委托刘汉涛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林某和彭女士辩称房屋是他们与林先生共同出资购买,林先生出资85万元,他们已将林先生支付的购房款返还;《房屋产权确认书》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且涉案房屋已办理抵押贷款,他们才是真实产权人。第三人信用社也表示抵押合同有效,原告与被告的约定不能约束他们。
刘汉涛律师接受委托后,系统梳理了关键证据链。出资证据方面,有林先生与原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付款凭证,证明全部购房款由林先生支付;权属确认文件上,林某出具的《房屋产权确认书》明确原告为实际产权人;通话录音中,林某承认房屋系林先生全款购买,愿意配合过户但因彭女士反对受阻;实际控制事实上,原告持有房屋钥匙及原始产权证原件,被告是通过挂失补办新证。
面对被告“共同出资85万元”“已返还购房款”的抗辩,刘律师逐笔分析转账记录,指出被告陈述矛盾,款项与购房款不一致,转账时间零碎,且双方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无法证明用于支付购房款。
在庭审中,刘律师还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强调若房屋已转让给被告,原始产权证、房屋钥匙等关键物品不应由原告持有,被告也无须挂失补办新证,增强了法官的内心确信。对于被告将房屋抵押给信用社的问题,刘律师先行确认物权归属,为后续解决抵押问题预留法律空间。起诉之初,刘律师还及时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诉讼保全,防止被告转移资产。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原告方的证据链,认定被告的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有悖日常生活经验”,判决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虽然涉案房屋已被抵押给第三人,但物权确认判决为后续解决抵押问题、要求被告涤除抵押权并配合过户奠定了基础。
对于普通人而言,借名买房存在诸多风险。在这类纠纷背后,往往容易忽略证据的留存。遇到类似情况,首先需要保留好出资证明、权属确认文件等关键证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在决定借名买房前,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风险,谨慎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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