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辽宁锦州,委托人刘先生因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陷入了纠纷。事故发生后,肇事方负事故全部责任,而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刘先生因事故导致胫骨平台骨折、跟骨骨折等严重伤情,住院治疗86天,后续经司法鉴定误工期长达180天。刘先生面临着身体的伤痛和赔偿的难题,他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获得应有的赔偿,弥补自己的损失。
李楠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专业,这所211院校赋予了他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他是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2107202411828520,服务地区覆盖辽宁锦州。执业期间,李楠律师已独立代理上百起各类诉讼案件,业务范围广泛,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
一审诉讼中,刘先生提交了事故发生前七个月的工资流水,法院据此认定其月均工资为5118元,依法支持了误工费30600元,同时支持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其他各项损失。然而,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刘先生未提供受伤期间的工资流水,无法证明收入实际减少为由提起上诉,试图减少赔偿金额。
接受刘先生的二审委托后,李楠律师第一时间投入工作。他仔细梳理全案证据,精准锁定了本案的三大抗辩要点。首先,依据民事诉讼禁反言原则,保险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对刘先生提交的受伤前工资流水未提出异议,二审中再否认该证据的证明效力,违反诚信原则,不应被法院支持。其次,刘先生因骨折伤情住院86天且需长期休养,客观上无法正常提供劳动,收入减少具有高度盖然性,保险公司要求必须提交受伤期间流水才能证明收入减少,无法律依据且加重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最后,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刘先生已提交受伤前的工资流水证明收入标准,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刘先生误工期内仍有其他收入来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审庭审中,李楠律师围绕上述要点据理力争。同时,他指导刘先生补充提交了误工期内的银行流水,进一步证明其在误工期内无工资收入。经过李楠律师的努力,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我方的抗辩意见,认定一审法院认定误工费并无不当,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李楠律师成功为刘先生全额保住了3万余元的误工费损失。刘先生对李楠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赞不绝口,他表示李楠律师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始终与他保持密切沟通,及时告知案件进展,让他心里有底。李楠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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