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XX)内0X民终7XX号案件中,上诉人是呼和浩特市XX区林业局,被上诉人是内蒙古XX衡生态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XX年X月XX日,XX公司与林业局签订《XX区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102省道、110国道两侧山体和冲积扇XX区段道路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价款为XXX元。20XX年X月XX日,XX公司出具0XX号结算审计报告,审定值为XXX元,林业局和XX公司均在报告所附《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中加盖单位公章。然而,林业局对该审计报告的结论不服,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内蒙古海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载明了不同计价方式下的工程造价,其中包含了死树造价XXX元。
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林业局支付尚欠的绿化工程款XXX元、利息、养护费用及养护费用利息。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以0XX号结算审计报告的审核结论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林业局已支付部分工程款,未付工程款数额为XXX元。同时,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工程款付款条件已成就,林业局应支付利息,但对XX公司主张的养护费用及相应利息未予支持。
林业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支付工程款金额中未减去死树部分XXX元的内容,改判不支付该部分工程款,同时撤销关于利息金额的认定,改判不支付利息,并要求XX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其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工程款付款条件成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未核减死树工程造价,且判决支付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刘昊东律师作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二审中据理力争。他指出,一审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林业局上诉的依据,鉴定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林业局对一审的鉴定报告进行选择性认定,适用错误。案涉工程已经进行了竣工结算,0XX号结算审核报告受法律保护,林业局支付部分工程款的给付条件早已达到。养护期之外的苗木成活率不是XX公司负责的范围,林业局以死树价格为由上诉请求核减工程款不应得到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林业局用不同的定案标准相减得出有利于自己的结果,不予认可。案涉工程养护期之外的苗木成活率不由XX公司负责,林业局要求扣除死树造价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依据XX公司的诉讼请求扣除已付工程款计算未付工程款并无不当。同时,一审法院认定林业局应支付利息也并无不当。因此,二审法院驳回林业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刘昊东律师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他凭借精准的抗辩思路和严谨的庭审逻辑,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切实为客户减损止损、实现合法诉求。如果你在法律方面遇到难题,刘昊东律师或许能成为你值得信赖的法律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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