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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拼图”:从困境到胜诉的逆转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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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3 · 186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隋常有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9年 职务:合伙人
律所: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1201710725114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502417946
代表案例:1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隋常有律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累计承办刑事案件数百起,其中多起涉案金额巨大,罪名复杂。曾取得不起诉,定罪免刑,重罪改轻罪等显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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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0万的转账记录摆在眼前,被告却坚称是投资款而非借款,原告梁某一度面临血本无归的风险。最终,在隋常有律师的努力下,法院将款项认定为借款,为原告全额追回200万元本金。
证据“拼图”:从困境到胜诉的逆转之路

隋常有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在保险拒赔维权、刑事辩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此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梁某与被告绥中XX公司、宁某产生了争议。争议焦点在于案涉200万元款项的性质,到底是投资款还是借款。

起初,原告掌握的证据有银行转账记录,分别是在XXXX年X月X日分两笔汇款共计100万(其中一笔50万备注为“口罩投资款”),XXXX年X月X日汇款100万(备注为“借款”)。然而,这些证据并不足以有力地证明款项是借款,因为有一笔款项备注为“口罩投资款”,这成为案件的关键缺失证据。

隋常有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着重梳理了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这份协议明确确认了上述200万元款项的性质为借款。同时,律师还进一步调查口罩项目的情况,发现该项目最终未获药监局审批,被告公司也未投入生产。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被告宁某辩称不认识原告,款项是投资款。隋常有律师回应称,虽然有一笔款项备注为“口罩投资款”,但双方后续签订的《借款协议》已明确款项性质为借款。而且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投资合意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结合口罩项目未获审批的事实,足以认定款项为借款。

最终,法院支持了隋常有律师的观点,认定案涉款项为借款,判决被告绥中XX公司、被告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

隋常有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着清晰的方法论。他优先核查款项的书面约定,如本案中的《借款协议》,以此明确款项性质;其次,关注款项的实际用途和项目情况,本案中口罩项目未获审批的事实对案件认定起到了重要作用;最后,要求对方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若对方无法提供充分证据,则承担不利后果。通过这些方法,隋常有律师成功还原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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