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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债务人配偶名下存款为共同财产,助力债权人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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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3 · 172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龚傲冬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620211019861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827514028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执业理念: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 个人简介:龚傲冬律师现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业近六年以来处理过各类民商事纠纷,为客户创造价值、弥补损失,深受客户信任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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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冯X与被告张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张X还款,执行时张X名下无财产。原告发现张X与其配偶陈X离婚未分割财产,陈X名下有存款,遂委托湖北襄阳龚傲冬律师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龚傲冬律师精准论证,法院确认48万元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份额。
确认债务人配偶名下存款为共同财产,助力债权人实现债权

原告冯X与被告张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张X应偿还原告购房款及违约金共计24万元。裁定生效后,张X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张X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4年5月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时,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于2021年开始执业,接受了原告的委托。

原告发现张X与其配偶陈X于2023年12月12日登记离婚,但离婚协议中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陈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22年-2023年)在XX银行、XX储蓄银行存入定期存款合计63万余元。原告认为该存款属于张X与陈X的夫妻共同财产,张X怠于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龚傲冬律师凭借其法学专业出身积累的扎实法律素养,为原告提起了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

被告陈X辩称张X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与张X在《婚内协议》中约定各自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故其名下存款系其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被告张X亦认可陈X不知情。龚傲冬律师围绕关键要点展开论证,一方面质疑《婚内协议》的真实性,指出协议落款时间为2017年7月18日,但其所用信纸与当庭答辩状一致,形成时间存疑;另一方面援引法律原理,说明夫妻内部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善意债权人。

龚傲冬律师还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及原告提供的线索,查明陈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多笔定期存款记录,证明存在63万余元共同财产,为析产奠定事实基础。同时,合理确定析产范围,原告仅主张其中48万元(未超过陈X实际存款总额),且要求各占50%,符合夫妻共同财产均分的一般原则。

法院最终采纳了龚傲冬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陈X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中的48万元为陈X与张X的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50%份额(即各24万元)。该判决为原告后续申请强制执行该24万元额度(即张X的财产份额)扫清了障碍。龚傲冬律师深耕民商事法律实务多年,办结各类疑难复杂案件百余起,凭借专业能力与诚信操守,赢得襄阳本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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