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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世伟律师为走私案当事人核减687.3吨货物指控,助其达成理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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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3 · 162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庞世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0年
律所: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6201610258310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668011689
代表案例:26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庞世伟律师,现为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庞世伟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先后代理大量民商事及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社会提供了大量优质的法律服务。在职业过程中,庞世伟律师先后代理“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小米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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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4年4月17日,一艘装载走私货物的船舶在烟台市芝罘区被查扣,涉案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达687.3吨。被告人鲁某某面临严重指控,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庞世伟律师多维度量刑辩护,提出犯罪未遂、从犯等观点。最终法院认定鲁某某为从犯,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庞世伟律师为走私案当事人核减687.3吨货物指控,助其达成理想结果

庞世伟律师是山东君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16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百余件,以刑事民商事为主。他承办的众多案件中,有一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案令人印象深刻。

2024年4月,一名身份不明的朝鲜籍人员雇佣被告人杨X,安排船只将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运往朝鲜海域。杨X联系了鲁XX,鲁XX安排毛某办理租赁仓库、联系船舶及转运等事宜,还安排楼某与杨X对接,负责货物接收、仓储、转运及确定海上过驳点位。方X承揽运输业务,租赁“浙定”号船舶并雇佣他人运输。

2024年4月17日,该船舶在烟台市芝罘区芝罘XX装载物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扣。经查,涉案货物共计715余吨,其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钢板、槽钢、钢卷等共687.3吨,蒸笼等普通货物27.7吨。案发后,鲁XX退还杨X预付运费50万元(原收70万元),并在审理中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鲁XX走私国家禁止向朝鲜出口的物资,情节严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庞世伟律师和汪XX律师作为鲁XX的辩护人,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他们指出,本案系犯罪未遂,因为涉案货物在装船过程中就被查获,尚未实际运出境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鲁XX系从犯,他受他人雇佣参与犯罪,不完全掌握全部交易环节,仅负责部分事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此外,鲁XX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且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最终全面采纳了辩护人的主要意见,认定全案系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认定鲁XX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依法减轻处罚;结合鲁XX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无前科等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这一结果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一致,使鲁XX免于实刑羁押

庞世伟律师还处理过一起危险驾驶案。2020年11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邹X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烟台市芝罘区某小区内出口处阻碍他人通行,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邹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9mg/100ml,远超醉酒标准。案发后,邹X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邹X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庞世伟律师作为邹X的指定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并提出邹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最终,法院判决邹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先行羁押7日折抵刑期),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一致。

重婚、诈骗案中,被告人于X某隐瞒已婚事实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子,还骗取多名被害人资金。公诉机关认为于X某构成重婚罪、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并处罚金。

庞世伟律师作为于X某的辩护人,提出于X某在重婚罪中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应从轻处罚;在诈骗罪中,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不准确,部分款项不应认定为诈骗,请求对诈骗罪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认定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诈骗罪将指控金额核减至762,854.49元,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

还有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先后五次容留他人吸毒。李XX在庭审中辩解部分供述不实,庞世伟律师提出红旗车内容留吸毒和家中容留吸毒的指控不能成立,言词证据存在矛盾,本案事实不清,应判决被告人无罪。法院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仅认定三起容留吸毒事实,李XX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较公诉机关建议缩短,且未适用实刑羁押。

庞世伟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高度的责任心,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赢得了客户与司法机关的双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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