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起始于原告徐X与案外人王X的再婚婚姻关系。王X于2025年12月16日因病去世后,徐X认为在王X病重期间,被告雷X未经同意带王X取现203898.39元,并私自用王X手机支付宝转账6万元至其账户,构成不当得利,要求雷X返还263898.39元。这一诉讼使雷X陷入了可能承担巨额返还责任的困境,若败诉,将面临经济上的巨大损失。浙江嘉兴地区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起执业于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在民商领域经验丰富,雷X遂委托其与商律师代理此案。
俞国锋律师2013年毕业于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在校期间就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在处理银行取现这一争议点时,俞国锋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知识,指出该款项系王X本人亲自到银行柜台取现,而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取现后的资金由被告取得或占有。根据不当得利的举证规则,举证责任在于原告,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实际获利,这一精准的抗辩为后续胜诉奠定了基础。
2016年8月至2017年11月,俞国锋律师前往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担任挂职副主任。这段经历让他在处理案件时更能从不同角度思考问题。在处理6万元支付宝转账争议时,俞国锋律师提交证据证明转账系王X本人操作或授权,原告主张“被告私自拿手机转账”却未提供任何证据。同时,考虑到被告多次陪同王X就诊治病,王X出于补偿或感谢自愿转账具有法律依据,这一主张合理且符合实际情况。
俞国锋律师强调不当得利要求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利益。在本案中,被告取得6万元源于王X自行处分财产的行为,且被告曾为王X垫付医疗费用、辞去工作照顾,转账具有补偿性质,不构成不当得利。这一观点准确把握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力地维护了被告的权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银行取现部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取现后的款项由被告取得或支配,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已取得该利益;对于支付宝转账部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系被告私自操作,该转账源于王X自行处分财产的行为,被告取得该款项不缺乏依据。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徐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8元由原告负担。俞国锋律师凭借专业的能力和丰富的经验成功为被告赢得了诉讼。他曾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2024年还获得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其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得到了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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