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一起肖像权、名誉权纠纷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原告杨女士(化名)是一位年轻女性,2010年8月,被告某服饰公司与杨女士所在的经纪公司签订了《广告代言合同》,约定杨女士担任该品牌青年休闲服产品的形象代言人,代言期间至2012年某时,代言酬劳税后60万元,且合同约定代言期满后有1个月广告清理期,之后不得继续发布载有杨女士形象的广告。
合同到期后,杨女士未续约,被告也未与她或经纪公司就继续代言达成协议,但被告仍在公司网站、招商网站及电视台播放带有杨女士姓名及肖像的广告。杨女士多次要求撤下广告,被告却只愿给予补偿不愿撤广告。杨女士认为自身肖像权及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委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120万元。
李同红律师,自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执业经验,其执业证号为11101200110391715,服务地区主要为北京市,现担任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主任以及婚姻家庭委员会主任,还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在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尤为专精,成功办理相关案件800余件。此次面对杨女士的委托,李同红律师秉持诉讼案件实务为王的执业理念,迅速投入到案件处理中。
首先,李同红律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他协助原告仔细梳理《广告代言合同》的关键条款,明确代言期间及清理期间的时间节点,确认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约,被告无权继续使用杨女士肖像。接着,他指导原告收集侵权证据,原告提交了公证书、网页打印件等,李同红律师指出这些广告是被告向招商加盟网站提供并要求发布的,被告作为广告主,有义务在合同到期后及时清理载有原告肖像的广告。
面对被告主张招商加盟网站系自行发布、与其无关的抗辩,李同红律师据理力争。他指出被告与招商加盟网站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不能证明双方未对广告继续投放进行续约,且带有杨女士肖像的广告是被告提供的,被告有义务在代言期届满前及时通知相关网站清理广告,被告未有效履行该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判决后,原告认为赔偿数额过低,提起上诉。在二审阶段,李同红律师继续代理原告,主张被告侵权行为带有明显恶意,应提高赔偿数额。
最终,一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撤下广告、登报赔礼道歉,并赔偿杨女士经济损失5万元、公证费12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杨女士和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客户对李同红律师的服务十分满意,称赞他专业高效,李同红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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