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是XX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是张X,男,汉族。张X有多次犯罪前科,2006年因犯绑架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6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7年、2019年分别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2021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20XX年XX月XX日刑满释放。20XX年X月XX日,他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抓获,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1月至3月期间,张X多次向吴X、吴X等人贩卖冰毒,共计约7克,非法获利20900元。而且张X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可以想象,张X当时面临着多么严重的刑罚风险,他的处境十分糟糕,感觉未来一片黑暗。
王敏利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就去会见了被告人张X,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律师还进行了阅卷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发现张X虽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多次贩毒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其被抓获时现场查获的0.9376克冰毒的性质提出了辩解,他认为该部分毒品系其准备用于自己吸食而非贩卖,不应计入贩卖毒品数量。
在审查起诉阶段,张X因对部分事实存在争议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到了庭审过程中,王敏利律师积极引导当事人,促使张X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律师向法庭提出,张X虽未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当庭认罪认罚,依法仍应从宽处理。
针对现场查获毒品的定性问题,律师援引《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精神,主张对于有吸食情节的贩毒人员,如确有证据证明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贩卖,不应计入贩卖数量。
王敏利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执业9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工伤赔偿领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占比约70%。
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X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不过,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张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X违法所得20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原本张X作为多次贩毒且是累犯的被告人,面临着较重的刑罚,经过王敏利律师的努力,最终获得了从轻处罚。这个案子能让张X获得从轻处罚,关键在于律师积极引导张X当庭认罪认罚,以及对查获毒品性质的充分辩护,为张X争取到了量刑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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