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能想象吗?劳动者辛苦工作,最后却遭遇欠薪,申请仲裁被驳回,一审还败诉,这简直是“雪上加霜”。XX就遇到了这样的糟心事。
XX与某农业公司签订了《某合作合同》,约定担任某职务,年薪50万元,每月支付3万元,剩余部分合同期满后考核拨付。工作期间,XX不仅为该农业公司干活,还为其关联合作社从事销售工作,工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支付。后来,公司以未完成销售任务为由降薪,XX在备忘单上签字确认月薪从3万元先后降到2万元、1万元。合同期满后,公司只支付了20万元,剩下30万元死活不给。
XX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却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起诉到法院后,原一审判决同样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这可把XX急坏了,难道自己的辛苦钱就这么打水漂了?
就在XX陷入绝望的时候,北京典石律师事务所的周英律师出现了。周英律师执业证号为11101201911121842,自2019年执业至今,已经承办了上百起案件,在民商刑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周英律师接手案件后,就像一位“解谜人”,开始仔细研究案情。她发现,在原一审被以“超时效”驳回后,有一个关键的点被大家忽略了,那就是XX持续向公司主张权利的证据。于是,周英律师在二审阶段组织并提交了XX持续主张权利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向劳动监察及政务平台投诉的记录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就像一把钥匙,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也为重审法院认定“未超时效”奠定了基础。
在重审中,周英律师又提出了几个重要的主张。首先,她从合同条款中提取岗位职责、考勤管理、规章制度约束等要素,论证双方实质为劳动关系,而不是公司所说的委托合同关系。这样一来,劳动者就能适用劳动法保护,比如诉讼时效中断规则、举证责任分配等。其次,周英律师举证XX同时为关联合作社签订合同、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注册地相近、工资支付混同等事实,成功让法院认定二公司混同用工,判决共同承担责任,增加了后续执行保障。
经过一番努力,重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XX未超过诉讼时效;二公司构成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XX在备忘单上签字降薪,应视为双方合意;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个人滥用公司独立地位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连带责任。最终,判决某农业公司与某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支付XX工资4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从仲裁和原一审的不利局面,到重审后为劳动者争取到实际可执行的回款,周英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展现出了强大的专业能力。她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充分的证据收集,突破了诉讼时效障碍,准确认定了法律关系,让混同用工的公司承担责任。周英律师自执业以来,已经承办了两百余件案件,在合同、交通事故、婚姻等案件上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个欠薪案件中,她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实务判断,为劳动者带来了希望,也再次证明了她在法律领域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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