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阴的陈军律师,是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执业第20年时,他遇到了这起职务侵占罪案件。被告人DX系苏州A公司原车间副主任,在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利用负责取用生产原材料及保管废粉的职务便利,指使公司驾驶员ZX及快递员王某,多次将生产原料及废粉偷运出厂变卖,得款共计人民币XX万余元,其中ZX参与倒卖XX万余元,非法获利X万余元。被告人C某明知涉案物品来历不明,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支付“货款”XX万余元。DX于20XX年X月X5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初犯,且与其他同案犯共同退出全部赃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DX涉案数额XX万余元,且系主犯,量刑面临较重处罚。陈军律师接受被告人DX委托后,全程介入辩护工作。他全面梳理卷宗材料、核实案件细节,多次会见当事人,结合职务侵占罪的定罪量刑规则,精准捕捉案件有利从轻情节。在梳理证据链时,他发现DX存在多个可从轻处罚的情节。
庭审过程中,陈军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职务侵占罪定性不持异议,重点围绕量刑情节展开精准辩护。他提出,DX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配合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与其他同案犯共同退出全部赃款,主动弥补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单位书面谅解;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身体有疾病,可酌情从轻考量。他结合职务侵占罪的裁判标准,理性阐述DX适用缓刑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重点论证其悔罪表现及无再犯罪危险,清晰区分主犯与从轻情节的裁判平衡。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核查案件证据,确认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同时认定DX在共同职务侵占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合议庭经评议,全部采纳陈军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认可D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赃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初犯、身体有疾病等多项从轻、从宽情节。综合考量D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法院认为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D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五年。
陈军律师长期认为,在刑事辩护中要敢说、敢做、敢拼,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对于涉及职务侵占等经济犯罪案件,当事人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积极配合律师收集有利证据,争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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