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肇庆的一个建筑项目工地上,安装工人杨先生在工作时不慎摔伤。经认定,他的伤情属于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玖级。杨先生在住院期间,在属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与雇佣单位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次性获赔8万元。然而,后续经法定程序核算,杨先生依法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高达28万余元,协议约定金额与法定标准差距悬殊。劳动仲裁败诉后,杨先生委托了广东政勤律师事务所的黄宇杰律师提起诉讼,期望撤销该调解协议,并让用人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支付法定工伤保险待遇差额。
黄宇杰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自2022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412202210462806。他熟悉掌握工伤理赔案件的全流程以及因工伤理赔衍生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还参与过多个大型企业的破产项目,熟悉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的不良资产处置全流程。接受委托后,黄宇杰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他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案涉《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工伤待遇核算与支付主体。
为了精准锁定协议的可撤销性,黄宇杰律师紧扣调解协议签订时的关键事实。当时杨先生尚在住院治疗、急需用钱,处于危困状态,而且他对自身伤情是否构成工伤、伤残等级、法定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均缺乏判断能力。协议以人身损害赔偿为名,约定的8万元一揽子赔偿远低于事后依法核算的28万余元工伤待遇,构成显失公平。黄宇杰律师主张,用人单位作为专业单位,利用杨先生的信息劣势和危困状态签订此协议,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协议应予撤销。同时,杨先生在取得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明确自身权利受损后一年内提起诉讼,未超出法定撤销权行使期限。
在夯实劳动关系与解约事实上,黄宇杰律师提交了《认定工伤决定书》,明确杨先生系用人单位招用的安装工人,确立了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针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他依据《劳动合同X》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主张杨先生的停工留薪期于2025年6月15日届满,故劳动关系应于次日(2025年6月16日)合法解除,该主张获得了法院支持。
在依法核算工伤待遇方面,由于用人单位未为杨先生缴纳社保,其应自行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因杨先生工资标准难以确定,黄宇杰律师依据广东省相关规定,主张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并据此精确计算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在内的各项待遇,总额为285,802.74元,扣除已支付的8万元,差额为205,802.74元。
虽然曾依据部门规章主张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法院最终认定,根据责任法定原则,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主体应首先为用人单位。
最终,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黄宇杰律师代理意见的核心部分。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杨先生与用人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于2025年6月16日解除,撤销双方于2023年12月22日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用人单位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杨先生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人民币205,802.74元,驳回杨先生对其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通过诉讼程序,成功推翻了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为杨先生追回了二十余万元的工伤赔偿差额,有力地维护了受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