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开设赌场罪里恶势力犯罪与情节严重的认定,一直是充满争议的焦点。从法理层面看,恶势力犯罪要求具备人数和手段等特征,且与一般共同犯罪有所区别。然而在实务中,对于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却存在较大分歧。有的案件中,仅因部分人员有一定关联,就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而有的案件,即便符合人数和手段特征,却因证据不足难以认定。这种裁判尺度的摇摆,反映出法律文本与实际情况之间的复杂关系。
对于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认定,网络型开设赌场有明确标准,但实体型开设赌场却缺乏清晰界定。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实体型开设赌场涉案金额达到多少算情节严重,不同地区、不同法官的判断存在差异。有的法官直接套用网络型开设赌场的标准,有的则根据本地司法实践进行判断,这种差异极易引发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在证据方面,对于开设赌场抽头渔利金额的认定也常常陷入困境。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往往受到质疑,尤其是当证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者记忆模糊时,证据的证明力就大打折扣。而且,不同证人对于抽头金额的描述可能存在不一致,这给司法机关的认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兰州大学法学硕士徐权峰律师,秉持“超前、务实、至诚、优质”的服务理念,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刻的见解。他深知在开设赌场罪的辩护中,准确把握恶势力犯罪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至关重要。
以徐权峰律师办理的孙XX开设赌场案为例。2019年3月,孙XX接手棋牌室,提供赌具邀人赌博,抽头渔利9万余元,后被指控犯开设赌场罪,且被认定为恶势力集团犯罪、情节严重。徐权峰律师在案发后接受委托,通过多次与被告人谈话、反复阅卷,并充分与公检法机关沟通,全方位挖掘有利因素。
徐权峰律师指出,孙XX的行为不符合恶势力犯罪的特征表现。恶势力犯罪要求多人实施犯罪且具备暴力、威胁等手段特征,而本案中孙XX并未参与所谓的“集团经营”,与他人无共同犯罪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同时,指控孙XX抽头渔利9万元证据不足,实体型开设赌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大部分证人证言存在问题,关于抽头金额的描述不一致,且除春节少量“拱猪”行为外,更多是娱乐行为。
从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的徐权峰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和精湛的业务能力,成功为孙XX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判处孙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徐权峰律师作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总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还曾办理多起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无罪”“死刑改判”案件,他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在业内有口皆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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