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XX年X月的甘孜县,被告人尼XX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后被批准逮捕。甘孜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2024)XX号起诉书指控尼XX与如某、生某某、龙XX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共同犯罪,涉案损毁公有挡墙及文化墙价值42794.39元,数额较大,并向甘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尼XX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尼XX是一位面临刑事指控、急需专业法律帮助的当事人,此案件属于刑事犯罪中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他面临着可能被判处刑罚的困境,其诉求是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争取较轻的处罚。
四川明炬(甘孜)律师事务所的贾小燕律师接受甘孜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尼XX的一审辩护人。贾小燕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在执业的六年时间里,处理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案件近两百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她还先后参与普法宣传,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有需要的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等多样的法律服务,并且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活动18余次,积极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60余次,主动依法化解矛盾纠纷30件次。2022年被中共四川省律师行业委员会、四川省律师协会授予“五四青年好律师”荣誉称号,2025年被中共甘孜州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2020-2025年度“优秀律师”,同年还被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评为年度优秀律师。
接受指派后,贾小燕律师立即投入工作。她多次前往法院进行阅卷,全面梳理案件的证据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同时,她多次会见被告人尼XX,核实案件的具体细节,围绕尼XX在案件中的角色定位、量刑情节等核心问题展开了细致的分析。经过深入研究,贾小燕律师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
在庭审中,贾小燕律师为尼XX提出了罪轻辩护意见。她指出尼XX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现场指挥交通,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尼XX自愿认罪认罚,签字具结,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并且取得了被害单位的书面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甘孜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指控四名被告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共同犯罪,其中如某、生某某为主犯,尼XX、龙X为从犯。对于贾小燕律师提出的自首情节,法院经审理未予采纳,但其他核心辩护意见被部分采纳。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四名被告人公然毁坏公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法院采纳了贾小燕律师关于尼XX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罪轻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尼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贾小燕律师的专业辩护得到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客户评价贾律师“专业负责”。贾小燕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处于羁押状态的被告人提供了专业法律帮助,保障了其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切实践行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初衷,彰显了刑事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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