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辽宁省大连市,一起因扇贝“跑路”引发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备受关注。原告王XX(化名)是某海洋产业集团的股票投资者,该集团在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虚增利润、虚减成本,且在2017年秋季底播虾夷扇贝抽测结果等公告中存在虚假记载,于2020年6月15日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认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王XX认为自己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该公司股票,揭露日后持有或卖出产生了实际投资损失,于是委托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胡律师代理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等合计6135.17元。
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也是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还是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他执业以来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在接到王XX的委托后,徐晓律师团队迅速行动。他们第一时间梳理案件事实,多次前往相关机构调取原告交易记录、上市公司公告、证监会处罚决定等关键证据。团队还重点围绕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损失计算方法展开深入论证,参考同类平行案件(如余XX案)的生效裁判观点,明确本案应适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
在庭审过程中,面对被告提出的“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自然灾害影响”等抗辩理由,徐晓律师团队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有效回应。他们主张被告未能充分证明原告损失完全由外部因素造成,且平行案件已认定因果关系成立,被告依法应当赔偿。
最终,法院采纳了平行案件的认定结论,确认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3月21日,揭露日为2018年2月10日,基准日为2018年3月29日,基准价为4.46元/股。经计算,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为20424元,加上佣金及印花税,合计损失20450.55元。考虑到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按30%比例赔偿原告损失,即6135.17元,并判决被告某海洋产业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述款项,承担案件受理费。
徐晓律师凭借专业的能力和严谨的态度,为投资者王XX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正如他一直坚守的执业理念,始终专注中小投资者保护事业,用专业高效的诉讼能力,让法律成为投资者最坚实的依靠。此次案件的胜诉,也再次证明了徐晓律师在证券投资者保护领域的实力和价值。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