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扬州市某区,20XX年发生了一起令人揪心的交通事故。原告A在人行横道正常行走时,被被告A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撞倒,导致重型颅脑损伤并持续昏迷。交警部门认定被告A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A是美团外卖送餐骑手,事发时正在送餐途中,他与被告B人力资源公司存在劳务协议关系。原告A此前就20XX年X月至XX月期间的损失起诉并获赔,然而因其伤情持续,呈植物生存状态,便再次诉请被告A和被告B共同赔偿后续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二百四十余万元。
黄蓉律师,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执业证号为13210201811054335,服务于江苏扬州地区。她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且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此次,黄蓉律师作为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一审及二审诉讼。
接受委托后,黄蓉律师迅速展开工作。首先,她协助原告A完成了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及监护人指定,这为后续的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同时,她积极申请司法鉴定,确定了原告A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及营养期限,固定了伤情持续的核心证据。为了形成完整的损失证据链,她全面收集后续医疗费票据、护理记录、辅助器具购买凭证等,共收集了100余份证据,为主张大额赔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庭审过程中,两被告相互推诿责任。被告B辩称与被告A系劳务关系,被告A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A则辩称系履行职务行为,应由被告B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自身不应直接担责。黄蓉律师重点围绕“劳务关系下的侵权责任主体”展开抗辩,她详细举证证明被告A系履行职务行为,被告B作为接受劳务方应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她还结合自己在类似案件中的经验,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被告B为唯一赔偿主体,避免了原告A因责任主体争议无法获赔。
在损失金额核算方面,黄蓉律师结合司法鉴定意见及相关赔偿标准,精准核算各项损失,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长期护理费(按5年计算)、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针对护理费人数、标准,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等争议点,她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及事实支撑,确保损失主张合法合理。
一审判决被告B支付原告A各项损失一百五十九万余元。被告B不服提起上诉,黄蓉律师积极参与二审诉讼,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做好充分答辩准备。最终,被告B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原告A对黄蓉律师的服务十分满意,称赞她专业负责,让自己看到了维权的希望。黄蓉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切实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展现了她在民商事诉讼领域的卓越能力。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