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在甘肃兰州发生了一起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被告人邹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帮上线转移资金,还负责找提供银行卡的人,接送卡主取现并交给上线。代某和杨某经介绍与邹某相识,在明知资金违法的情况下,提供多张银行卡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结算。两名被害人被骗的资金流入他们提供的账户,邹某接送他们取现,代某获利9300元,杨某获利2700元。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三人提起公诉,并给出量刑建议。
赵力辉律师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是北京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中国法学会会员。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60件,其中刑事相关案件140余件,对诈骗罪、涉黑案件等尤为专精。此次接受被告人邹某的委托后,他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仔细梳理在案证据。经分析,赵律师发现邹某虽被抓获归案,但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其主动投案的情节在侦查阶段即已体现,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在庭审过程中,赵力辉律师围绕自首认定、初犯偶犯、悔罪表现等核心辩护点,结合全案证据,向法庭充分阐述了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依据与事实基础。同时,针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赵律师指出邹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有限,主观恶性较小,且积极配合侦查工作,请求法院依法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杨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杨某和代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邹某虽未被认定自首,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法院判决邹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代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杨某违法所得2700元、代某违法所得9300元依法予以收缴。虽然邹某的自首情节未被法院认定,但赵力辉律师精准把握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围绕量刑展开有效辩护,还是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裁判结果,其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